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方位 折减系数

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00-300 1.0 300-600 0.9 >600 0.95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

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5.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条式与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一般不小于6米,点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10米,条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8米,低层住宅之间山墙无窗的一般不小于4米,并且应满足消防和各类管线布设的间距要求。 6.低层村民建房间距:

新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1.0,旧城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另外,在城区的农民住宅底层层高按小于3.5米,二层以上层高按小于3米控制。 7.旧居住建筑的屋顶改造:

现有平顶住宅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改平屋顶为坡屋顶,但需整幢房屋统一实施。一般情况下,不得提高檐口高度。 第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 按下列表格规定执行。 布局关系 与北侧多层居住 建筑间距系数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系数 方位关系 建筑南北 面宽大于32米的条式 >13米且需满足消防有 朝向布置 与南侧多层居住 与东西侧多层居住 按消防要求控制。 高层为>0.8;面宽小于 关控制要求,满足低多 32米且大于24米时>0.5 层南北向间距。 高层在东西侧时>0.3, 建筑东西 朝向布置 且满足消防要求和其最 少值大于18米。

第七条 多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一)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的建筑间距:

1.南侧为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新区一般不小于1.3,旧城区一般不小于1.2。

2.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并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的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二)除(一)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根据城市设计、景观设计、消防、环保、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

1.多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系数一般按不小于0.75控制,且不得小于10米。

2、高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八条 七至九层小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参照多层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第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重要地段景观规划所确定的建筑要求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在机场、雷达、文物古迹范围内,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的净空的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第十条 古城区内住宅层数一般不超过六层。 第十一条 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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