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74689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 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 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 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l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 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 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 及515MT 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

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 及最多 1050MT 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

7. 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装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是所花费的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

8. 2002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英文贴头。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问:造成我方致损的原因是什么?

从本案例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地,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加拿大当局对有些商品已在其制定的法令中加以规定。本例中买卖双方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唛头,更应照办。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否则会造成索赔,退货等经济损失,并带来其他不良的影响。

9. 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装船日期为2001年12月-2002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有因连日风雪,直到2月11日才装完货,2月13日开航。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2001年12月1日-2002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2002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货到鹿特丹,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出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

行。我方经4个月谈判,共赔偿200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我方既损失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问:我公司为什么要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有什么危害性?

分析:提单倒签的原因:

A发货人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及时提交提单,信用证就要到期,买卖合同就面临被解除的危险)要求承运人填写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即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日期;

B港口拥挤,货物一时无法装船,这在船货双方虽然都无责任,但发货人怕合同被解除,仍不得不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倒签装船日期;

C船期延迟,承运人为多揽货载,而愿意向发货人签发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

10.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题: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 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 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11.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乙方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问:如何分摊损失?

(那些部分损失,那些共同海损。)

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属于单独海损。

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进行分摊:

各有关方 标的物价值 (万美元) 100 50 33—3 8 2 分摊比例 (%) 52.63 26.31 15.79 4.21 1.08 分摊金额 (万美元) 4.210 2.104 1.263 0.337 0.086 船方 货方甲 货方乙 货方丙 运费方 合计 190 10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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