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耐火材料 技术条件与检验方法
SDJ 66-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耐火材料技 术条件与检验方法》的通知
(82)水电基字第54号
为了统一火力发电厂耐火材料技术条件与检验方法,电力建设研究所编制了 《火力发电厂耐火材料技术条件与检验方法》,现颁发执行,可配合《电力建设 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第九章使用。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 经验,若发现问题,请随时函告电力建设研究所。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技术条件与检验方法是为统一火力发电厂用的耐火材料的技术条件 与检验方法而编制的。
第2条 本技术条件与检验方法是《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 篇)》关于耐火材料的补充规定。
第3条 本技术条件与检验方法对火力发电厂用的耐火材料统一分为:粘土 质、高铝质、碳化硅耐火材料及其制品,耐火混凝土(又称耐火浇注料),耐火捣打 料及绝热混凝土。
第二章 耐火材料技术条件
第一节 粘土质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第4条 粘土质耐火砖按容重可分为重型和轻型两种,其主要理化性能指标、 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YB 401—63、YB 399—63的规定。
第5条 电厂锅炉砌筑用粘土质耐火泥的理化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l2O3含量≥34% 耐火度≥1650℃ 水分含量≯6%
第6条 粘土质耐火泥的配料比例及颗粒组成应符合表2-1和表2-2的规定。
表2-1 粘土质耐火泥配料比
表2-2 粘土质耐火泥颗粒组成
第二节 高铝质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第7条 高铝质系指三氧化二铝的含量不低于48%的硅酸铝质耐火材料及其制 品,其主要理化性能指标、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YB 398—63的规定。 第8条 电厂锅炉砌筑用高铝质耐火泥的理化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l2O3含量>50% 耐火度>1750℃ 灼烧减量≯5%
第9条 高铝质耐火泥的颗粒组成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高铝质耐火泥颗粒组成
注:高铝质熟料、粘土熟料及结合粘土可单独购用,其颗粒组成应符合本表 规定。
第三节 碳 化 硅 制 品
第10条 碳化硅制品系指有人造矿物碳化硅(SiC)为主要原料组份的耐火制 品。其主要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4和表2-5的规定。
表2-4 碳化硅制品的性能指标
表2-5 碳化硅的主要化学成分(%)
第四节 耐火混凝土(浇注料)
第11条 耐火混凝土以烘干抗压强度作为耐火混凝土标号;其使用温度即为 长期安全工作温度。
第12条 耐火混凝土中配置的钢筋,常用的有耐热钢、渗铝碳钢及碳钢,各 种钢筋均应有检验分析合格证件。钢筋规格详见附录七。 一、高铝水泥耐火混凝土
第13条 高铝水泥耐火混凝土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及常用配合比应符合表2-6 的规定。
表2-6 高铝水泥耐火混凝土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