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鄂价费规[2013]11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8.05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3〕1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一)省级示范(重点)高中和市级示范(重点)高中指令性计划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75元,一般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70元。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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