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2019年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集聚支持南繁科技、深海科技、航天科技“陆海空”三大领域和医药与健康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
一、申报条件
项目及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研究内容、成果提交的时限、经费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盖章。
(四)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海南省内。 (五)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
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七)已获海南省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的项目,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不得再申报本专项。
(八)企业单位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得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九)已承担2项以上(含2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继续申报项目;
(十)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能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十一)企业单位(含合作单位)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并出具承诺函;
(十二)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申报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一般不得超过2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十三)项目实施需要试验和示范基地的,需提供自有
产权或租赁、合作的科研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及土地的红线图等。
(十四)参与当年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参与当年的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二、企业单位(含合作单位)申报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完税证明材料等。
(二)项目组人员学历、职称及社保部门出具的参加社保证明(一年以上)等,如属临时聘请或合作的研发人员,需提供临时聘请或合作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方式
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指南重点任务要求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申报单位根据指南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根据项目不同特点可设课题;项目申报单位推荐一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四、实施年限 项目实施期:三年 五、资助方式与经费管理
(一)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承担单位,实行前补助资助方式,即2019年立项时按立项财政资助计划拨付相应专项经费,第二、第三年度经费根据上年度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