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实施方案
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项目县不再纳入“节水增粮行动”范围,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以上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剩余建设任务由所在省(区)调至其它县继续实施。
三、建设管理
探索建立适合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特点的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质量监督责任,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以县为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主体。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有关法律确定的规模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严格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坚决杜绝围标、串标、规避招标及虚假招标行为。
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拨付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项目区受益村公布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包括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验收工作由省级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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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会同水利部门组织,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和总体实施方案为依据,在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年度验收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节水增粮行动”中央财政投资的依据。四省区及时将年度验收、总体验收情况报送财政部、水利部,财政部、水利部组织抽查。
高效节水灌溉设施交付运行后,适时组织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回头看”检查,实行中央对省抽查、省对重点县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工程建后管护
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和土地经营方式等,选择适宜的工程管理模式,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经费,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工程运行服务体系,保障工程长效运行。
一、明确管理主体
在工程建设的同时,要落实工程的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形成的水利资产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及受益范围,因地制宜地确定村集体、用水合作组织、农经(农机)专业组织、农业生产企业等作为工程的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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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行使管理职责。在明确管理主体的基础上,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选择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担任运行管理人员,并在有关方面指导下开展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二、落实管理经费
各省区要按水利部统一安排,核定运行维护费用补助定额,明确使用程序和范围,落实运行管护经费来源。一方面,从水费中解决部分运行管理维护费;另一方面,落实工程管理运行公益性补贴政策,特别是用好土地出让金用于工程维护费用的补贴政策,从财政补贴中解决资金缺口问题。膜下滴灌每年更新毛管所需的费用,按照80%、50%、30%的比例由财政连续补助三年。
三、建立管理机制
建立农民参与式建设管理制度,包括建设中投工投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运行维护费用筹措等,让农民参与决策、参与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利益分享、参与监督以及了解自身在建管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并认真执行科学的管理细则,加强对运行管护人员的上岗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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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培训,培养一批管理素质过硬的技术操作和运行维修能手,坚持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定期考评制度,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运行管理技能。
第三节 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服务体系。县级政府要在工程可持续运行上发挥主导作用,组织水利、农机、农技、气象等部门,对灌溉措施、耕作措施、农艺措施、墒情预报等各个环节提供综合的技术服务,确保项目效益的发挥。
成立以抗旱服务组织为依托的县(乡)级专业服务队伍,对节水灌溉工程提供维修服务、技术咨询等。逐步推行维修、维护服务社会化。进一步强化厂家售后服务,积极发挥其在工程维修、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建立科研院所、大中院校、企业等产学研结合的专家对口援助机制,提供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撑。加强灌溉试验站网建设和节水灌溉制度研究,指导农民运用科学灌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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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资估算
第一节 估算依据与方法
一、主要依据
1、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2、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2.6.1); 3、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2002.6.1); 4、水利部《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02.6.1); 5、水利部《水利工程概(估)算补充定额》[2005]389号; 6、近年来四省区建成的类似工程决算投资和单位投资指标等相关成果。
二、编制方法
工程总投资由各单项工程的工程费、独立费和预备费三部分组成。结合节水灌溉单项工程投资规模相对较小、形式多样、数量较多的特点,本实施方案采用亩均综合投资指标估算法。
按照投资估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四省区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各地不同地形特征、气候条件、施工材料与施工工艺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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