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市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审批对象

已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的市直医疗卫生机构 三、办理单位

九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许可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17、19条,《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第26、27、31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

五、申请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所需提交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1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原件1份);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1份);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1份);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8、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 (注: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委行政许可窗口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委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当场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作出说明);

2、委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当日或次日将申请资料送交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该科对送交的材料进一步审查,组织专家现场勘查评审;

3、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根据审查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领导审批;

4、委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

5、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对获得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执业登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作书面批复;对依法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将决定文书送交委行政许可窗口;

6、委行政许可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 30 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28号 (九江市卫计委窗口 )

委行政许可窗口咨询电话:0792-8983478

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咨询电话:0792-8323281 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0792-82233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午:13:30-17:00(以市政府规定办公时间为准) 十一、附件(相关样本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下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