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至日日照几点到几点

冬至日日照几点到几点

【篇一: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一、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3南阳建筑气候区划为Ⅲ类,大城市。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05)的条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 日照标准。

四、《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五、《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号为jgj 39—87,自1987年12月1日起试行。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6-2005,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4.1.3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篇二:日照分析计算的方法和心得】

日照计算的方法和心得 一、 基本概念

1. 气候区: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2. 计算日

冬至日——12.22 南方 大寒日——1.20. 北方 3. 建筑计算高度:

1)坡顶; 2)平顶; 3)顶部退台; 上海市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江苏省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4. 太阳高度角

和纬度有关,和经度无关 纬度越高,高度角越小 一天内,中午最大 5. 日照计算和日照间距 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间距折减系数 最小日照间距 日照有效时间的折减

6. 哪些建筑要计算日照 高层,小高层住宅 低层,多层,(有些地方不要求计算)

特殊公建——“老弱病残”——老年人公寓,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医院病房,残疾人公寓 不计算日照的:

酒店式公寓,低层住宅多层(因地方而异),loft住宅 办公商业等公共建筑

上海的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篇三:2015日照管理规定】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2015年4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以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等法律法规,对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2009]259号” 批准的执行的《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市规划局 2009年10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的日照影响计算。拟建高层建筑是指非住宅超过24米,住宅12层以上(含12层)或者建筑高度超过35米的建筑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釆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己建建筑及场地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日照分析应当釆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建筑(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和托老所等)的生活起居用房,集体宿舍、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音体活动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有日照要求的场地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活动场地。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根据主要遮挡建筑的实际遮挡范围,综合各种因素,确定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客体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如图一) 图一

考虑周边其他建筑对被遮挡建筑(场地)的叠加影响,合理确定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如图二) 图二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主体范围):计算范围中被遮挡建筑或场地的日照能不能达标,除了主要遮挡建筑之外,也有可能受到其他建筑的影响,因此还要进一步分析其南侧的所有建筑,在主要遮挡建筑的基础上叠加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已批复的控详和城市设计、已审定设计方案、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的建筑等)和场地,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客体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 第六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

(二)集体宿舍、学生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在满足半数以上的情况下,是否允许数量减少?)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 的寝室、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起居用房应满足冬至日满窗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活动场地范围应保证有1/2的面积处于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第七条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八条 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

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溧水区、高淳区境内的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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