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驾驶员在行车工作中发生刮擦、碰撞、辗压、翻复、失火或其他过失,造成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报交警部门处理的均作记案事故处理。

一、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牌号码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向公司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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