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
1.某房地产企业委托一境外公司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商品房一栋,成本费用为150万元(不含佣金),代销合同规定销售价为200万元,境外公司实际以240万元售出。房地产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为40万元(能提供有效凭证)。该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D )。
A.1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66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应纳税所得额=240-150-240×10%=66(万元)。 2.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以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B.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付款方提前付款的,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C.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D.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合理费用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不正确,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选项C不正确,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选项D不正确,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如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且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 B )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发〔2009〕31号
A.买断价格 B.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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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买断价格和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平均D.企业和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的价格 4.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B)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A.5% B.10% C.15% D.20%
5.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C)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A.6.房地产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A)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A.交付承租人使用 B.签订租赁预约协议 C.完工之日 D.价款支付 7.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方法之一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B)。
A.10% B.15% C.20% D.25%
???B 8.房地产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B)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A.收款 B.付款 C.取得索取价款凭据 D.已销开发产品清单
9.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C)。
A.5% B.10% C.15% D.20%
???A 10.房地产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A)。
A.按照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B.按照企业的实际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C.按照企业的实际利润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D.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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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以下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成本和费用扣除的规定中错误的有(C)。
???A.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
B.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进行扣除 C.提取的维修基金可以扣除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D.成本对象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直接在当期扣除 12.关于房地产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A)。
A.居民纳税人 B.非居民纳税人
C.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D.非居民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 二、多项选择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等配套设施,下列情形中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的有(ABC)。
A.无偿赠与地方政府 B.无偿赠与公用事业单位 C.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D.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 E.未明确产权归属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2009年3月6日)
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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