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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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44)栏﹥0。

三十一、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财决附05表) 本表反映单位非税收入的征缴情况。单位应按照收入分类科目中“非税收入”类下的“款”、“项”、“目”级科目逐一填列。具体填列要求如下:

(一)已缴国库、已缴财政专户:填列单位实际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对实行分成体制的非税收入,单位应根据分成比例和缴款凭证的缴款额分别填入“缴入本级国库(财政专户)”和“缴入非本级国库(财政专户)”。如果实行分成体制的非税收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目级科目(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中央与地方分别使用“103013301”与“103013302”目级科目),单位应根据各级分成比例拆分填列。

未缴财政专户:填列单位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单位未缴留用的非税收入需在本栏反映,并说明批准留用的部门及相关文件依据。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填列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三)专项收入:填列单位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特定来源,并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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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填列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填列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款,没收物质、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填列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包括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海域使用金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特种矿产品出售收入等。

(七)其他收入:填列单位除上述收入外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乡镇自筹收入等。

(八)审核公式 1.基本平衡公式

1栏各行=(2+7)栏各行;2栏各行=(3+6)栏各行;3栏各行=(4+5)栏各行;7栏各行=(8+11)栏各行;8栏各行=(9+10)栏各行。

2.核实性公式

收入分类科目不应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分类科目”范围内。

如果报表类型≠“2”(调整表),则各栏各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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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10307060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1栏≤财决附02表4行2栏;13行“10307060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栏+13行“10307060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栏≤财决附02表21行2栏;13行“10307060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栏≤财决附02表22行2栏;13行“10307060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栏≤财决附02表30行2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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