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构建背景下的公平正义问题研究论文

社会流动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等。

在我国现阶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要特别着力加强利益均衡机制建设。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的主导作用,通过制定政策以及财政、税收等手段,调节过高收入,对低收入者予以补贴,促进社会财富合理分配。二是要大力培育、引导社会中介组织。中介组织在利益对立的双方之间保持中立,能够履行沟通、协调的职能,是政府与各团体之间,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联系的纽带,有助于社会各阶层通过合理的渠道进行利益表达,从而在政治、文化领域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中介组织还能通过民主、公正的程序为解决利益争端积极工作,从而能有效避免利益双方站在各自立场上直接对立而造成的矛盾激化。中介组织在现实中必须按照法律规范行使职责,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制社会的形成。社会越发展,相应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就越发达,它超越了传统的社会分工,是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领域”。这也是当前应该认真研究和大力发展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可见,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协调性的迫切要求。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普惠性要求

普惠性解决的是“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主要目的是让群众都能充分享受发展成果,以此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既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旨。普惠性关系到百姓的福祉,但普惠性不是新的平均主义,也不意味着国家包揽一切。一是现在国家财力不允许,二是会助长依赖心理,打击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影响甚至阻碍社会活力的激发。当前,政府应该特别着力解决的是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民生问题,因为这些方面涉及老百姓最基本的权益,是人生存的基础性保障,是人民群众应当享受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普惠性最基本的要求。

普惠性不仅是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而且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如果没有普惠性政策,任社会自由发展,那就可能使贫富差距越拉越大。此外,社会稳定需要有合理的阶层结构,实践证明,“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最有利于社会稳定。然而“橄榄型”社会结构并不是自发形成的,需要国家有目的、有意识地进行政策扶持和引导,不断地使更多的人通过合理的社会流动进入中间层。普惠性的意义就在于通过社会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在不同层面上促进人民生活的改善,从而不断扩大中间阶层,优化社会结构,增强社会的稳定性。这是普惠性要求在政治上的深刻意义。

普惠性是社会有机循环的必然要求。社会物质需求和生产发展之间的矛盾运动促使社会循环往复,不断进步。经济学需求理论认为,有需求才有生产,需求

下降,必然会阻碍和抑制生产。正因为生产和消费有一个正性的循环关系,整个社会才能生机勃勃,不断进步。因此,要使社会发展,关键是要保持需求呈正向增长。如果普惠性缺失,贫富差距过大,部分人因贫困而缺乏购买力,那么社会需求就不能拉动生产发展,正向增长就难以维持,经济社会发展就会陷入停滞。这是普惠性要求在经济上的深刻意义。

三、我国现阶段不公平正义现象的表现、影响及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年如火如荼的建设,我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家面貌蒸蒸日上。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副作用”,其中,不公平正义现象的存在首当其冲,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这里主要探讨不公平现象的表现、消极影响并进而分析不公平正义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现阶段不公平正义现象的表现

现阶段,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社会不公平正义现象无论从宏观上还是从微观上都有所表现。宏观上,主要表现为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不公平正义;微观上,主要表现为诸多民生问题。

1、不公平正义现象的宏观表现

不公平正义现象的宏观表现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当然,不公平正义现象宏观上在其他领域也有表现。鉴于经济、政治、文化是社会生活里最主要的方面,对其它领域有重大影响,甚至起决定作用,这里仅就这三个领域加以说明。 (1)经济领域

经济领域的不公平正义现象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不公正造成的贫富差距不合理甚至悬殊。关于贫富差距,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社会两极分化严重。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的基尼系数1997年为0.371,2000年为0.409,2004年为0.439,2006年为0.496,

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34]据世界银行测算,我国目前贫富差距已经高于欧美发达国家的普遍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目前我国最穷的五分之一人口的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4.27%,而最富的五分之一的人口的收入则占全国总收入的50.13%,该数据表明一半以上的财富掌握在不到五分之一的富人手中。这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对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直接的冲击。[35] (2)政治领域

政治领域的不公平正义现象表现为人民政治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的不公平。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利益表达权的不公平,这是由我国的阶层结构及各阶层的特点决定的。强势群体居于社会的上层,集中了各领域的精英,通过权利与资本(包括货币资本、智力资本等)的相互渗透、融合,掌握了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资源的大部分,在利益表达主体力量格局中最为强大,拥有最多的利益表达机会和影响力。弱势群体居于社会的最底层,与强势群体的情况相反,在利益表达上处于最不利的地位。中间阶层发育不良,成分复杂,利益要求各异,其构成特点决定了该阶层难以形成统一意志,对政治的影响力受到很大的削弱与限制。对利益表达机制的缺陷,下面还要做详细论述。 (3)文化领域

文化领域不公平正义主要表现为人们不能平等地享有社会创造的精神成果。一个国家的文化体制是否公正,直接影响着人们在文化领域占有文化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人们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影响着财富的分配状况。在我国,文化领域里最大的不公正是教育的不公正。美国著名教育家贺拉斯·曼曾经宣称:“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的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它人类发明都要大得多。”[36]正是人们接受教育的不公平,掌握文化的程度有差异,决定了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劣。文化教育的不公正阻碍了老少边贫和农村地区的人员向上流动的可能,从而陷入了辍学、失业与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而先进地区、城市、社会上层相对于落后地区、广大农村、社会中下层,享受着社会中最优质的教育资源,为拉平客观存在的不平等设置了障碍,为未来社会的不平等埋下了种子。

2、不公平正义现象的微观表现

现阶段,我国不公平正义现象在微观上主要表现为教育、医疗、住房、生态环境等诸多民生问题。在教育上,普遍存在上学难的现象。各级各类教育资源不同程度地匮乏,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赞助费”层出不穷,因教育致贫的现象在城乡都有发生。有的家庭为了争夺有限的“重点中学”、“重点小学”,动辄几千元、上万元缴纳“择校费”。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取消,但由于优质教育资源的稀缺性,“择校费”仍屡禁不止,以各种名目存在,致使贫困家庭境况雪上加霜。有的农村家庭费尽苦心将子女培养成为大学生,却对大学高昂的学费望而兴叹。

有的学生每逢交学费,家里都要卖掉几头牲畜,大学毕业了,家里却变得一贫如洗,如果家中再有父母或祖父母生了大病,往往无钱医治导致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医疗方面,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突出。虽然近两年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但是覆盖面小,保障能力差的状况在短时间内仍难以彻底解决。关于住房问题,相对于普通群众的购买力房价过高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商品房积压相对过剩,富人一家拥有几套住房却不愿意低价出手;另一方面普通百姓却无力购买。当前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我们离“居者有其屋”的目标还有相当的距离。并且,政府陷入既要调控房价,防止房价过高,又要依靠房地产收益提高财政收入的尴尬境地。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一方面造成能源、资源的过度消耗,另一方面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了可持续发展,降低了环境质量。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实施,这一状况会有所改观。当然,不公平正义现象的微观表现还有很多,不一而足。

(二)不公平正义现象对和谐社会构建的消极影响

我国目前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出现的不公平正义现象,特别是经济不公平正义造成的贫富差距拉大甚至悬殊,不仅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们的文化价值观念。不合理的贫富差距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和谐,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面临严峻的挑战。

1、经济不公平正义的消极影响

前文已有所述,经济不公平正义现象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不公正造成的贫富差距不合理甚至悬殊。这对经济运行、社会稳定、人们的文化价值观念都产生了冲击,形成负面影响。

(1)贫富差距不合理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首先,贫富差距不合理直接损害经济的正常运行。一是对于劳动收入,不合

理的贫富差距打击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由于机会不均等和机制不健全等因素,造成收入差别与劳动差别脱节,“同工不同酬”。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收入产生很大的差距,心理不平衡随之而来。这和平均主义伤害积极性一样,损害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非但不能提高效率,反而影响到经济的运行。二是对于非劳动收,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收入差距破坏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对经济发展产生更大消极作用。一般说来,这种收入差距主要源于机会不均等条件下的垄断、腐败以及体制上的漏洞。这种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会使体制中的弊端雪上加霜,阻碍经济的正常运行。

其次,贫富差距不合理抑制消费和投资需求。这主要表现为富人大量的剩余

财富不能转化为有效需求,而穷人有消费需求,却无支付能力。第一,合法的过高收入难以形成国内的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合法的过高收入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合法收入都是合理的。对于合法高收入的理性判断,既取决于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还取决于部分群体通过合法经营进入了高收入阶层,成为富人。他们主要包括一些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三资企业中的高管、股票交易中的获高利者,演艺、体育界明星、特殊领域的专家、技术人员,此外还有合法继承、偶然得利者等等。(对于像能源、电信等行业,因为行业垄断获得的超额利润,最终以工资、福利等形式转化为个人高收入的情况,有人认为是非法收入,但笔者以为这主要是由体制原因造成的,虽然极不合理,但合乎现行法律,所以仍算作合法收入。当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也存在违法的垄断收益。)而相对地,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工薪阶层、一般企业中的普通工人、失业人员、大部分农民等逐步伦落为低收入阶层。处于低收入阶层的人数相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是众多的,但是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绝对平均的情况下走来,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心理上还是不能完全接受合法性的过高收入。“唱一首歌,就挣几十万”相对于“辛苦一年却买不了几个平米的房子”,普通百姓怎么会平衡呢?此外,“中国的慈善事业落后,富人缺乏慈善意识,民间慈善缺乏法律、道德和文化这三个层面的土壤,因此富人不愿意慷慨解囊”,以至于“美国福布斯杂志中文版宣布,从2007年起取消中国富豪慈善榜。”[37]另一方面,随着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却没有跟上,处于社会底层的穷人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仇富心理。近几年,针对高收入者的绑架、敲诈等刑事犯罪案件屡见不鲜,这也表明高收入者的安全受到威胁。对高收入阶层而言,虽然获得了比其他人高的合法收入,但由于以上种种因素不敢露富,他们宁愿将这部分收入隐藏起来,存入银行或者投资于股票市场,也不愿选择消费和投资。因此,我国目前存在的合法高收入中相当一部分不能直接形成国内的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第二,非法高收入也难以形成国内的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应当承认,非法收入是我国目前收入差别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收入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类: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形成的非法收入;权力寻租形成的非法收入;其他非法行为形成的非法收入。由于转型时期各种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已有的法律制度不能被严格遵守,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权力的机制,使相当一部分人通过市场垄断、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或各种非法手段成了社会中的富有阶层,他们掌控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和资源。而为数众多的工人(包括有着农民身份的“民工”)、农民、失业人员却逐渐伦落为社会的底层。与所谓的“橄榄型”结构相去甚远,中国的财富分配格局变成了典型的“金字塔”结构。掌握着大部分财富的少数人,由于财富来源的不正当性,他们不敢将其所有的收入都拿来进行消费和投资。北京大学经济系教授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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