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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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详细记录并由全体董事或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一律使用中文,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重大事宜需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 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三) 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 (四) 合营公司的资产抵押;

(五) 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六) 合营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的其它事项。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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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

第二十八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行为能力的人员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未超过五年的人,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超过五年的人;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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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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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长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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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其他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董事会,选举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临时董事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具体由董事会在同意该董事辞职的同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四十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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