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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录音、照相、摄像、视频通话和上网。 (七)不得携带手机参加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会议。
第九章宣传报道、信息发布的保密管理
第七十五条公司所有对外宣传报道、展览、展示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宣传报道、展览、展示内容的审核工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公司各类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公司信息内网、信息外网及自办媒体,应严格履行保密检查制度,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七十七条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级单位应加强公开发布信息保密审查的组织领导,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落实承办部门的责任人,明确和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公司公开发布信息和对外宣传提供资料,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原则,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和保密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审查审批手续(附表6)。 第七十九条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级单位对外宣传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十条公司员工通过刊物、新闻媒体、国际互联网、学术交流等形式公开发表稿件时,凡涉及公司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密等界限不清的,必须经保密工作机构审查(附表7)。
第八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资料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十二条公司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知悉涉密事项的,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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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如需提供,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对外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
第十章涉密活动、会议和涉外工作管理
第八十三条涉密活动必须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保管好活动区域内的各种涉密载体,认真核对参加活动的人员,严格执行各项保密纪律。涉密活动结束后要对活动场地进行全面检查,废弃的资料要及时回收,并按相关规定销毁。
第八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会议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保障措施。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应进行编号登记,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将涉密文件、资料带离会场,会后及时清理收回。确需随身携带,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绝密级载体不得随身携带。会议记录应使用专用的保密记录本。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驻地进行全面检查。 第八十五条涉密活动、涉密会议禁止使用电视监控、手机、无线话筒和其他无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照、摄像和录音。
第八十六条举办重要涉外活动,主办单位应预先拟定接待方案,包括接待日程、规格、活动场所、行动路线、涉及区域等,报保密办备案。涉及区域要保管好各种秘密载体,境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公司办公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
第八十七条出国(境)访问期间,严禁在无保密条件的场合谈论、处理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涉密载体出国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八条在对外交流、合作、咨询、谈判等活动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涉及国家秘密与企业秘密的信息或与活动无关的内容。确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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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提供时,应确定范围,进行保密审查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十一章保密教育
第八十九条要以保密基本知识和信息安全知识为重点,结合保密工作新形势、面临的新问题,对全体员工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九十条要将保密教育培训纳入到单位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每年至少开展2次全员保密教育培训。重点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
第十二章安全保密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保密工作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检查。 第九十二条各级保密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安全检查,每半年对落实保密责任制、保密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十三条机要保密人员对保管的国家秘密载体要加强日常清理检查,按照“月清理、季核对、按要求清退”的要求,做好国家秘密载体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全。
第十三章泄密事件报告
第九十四条泄密事件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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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公司员工发现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向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报告,填写《泄密事件报告表》(附表8)。本单位保密委员会书面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报告。
第九十六条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级单位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保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奖惩制度 第九十七条为增强公司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推动保密制度的落实和保密技术、措施的改进,杜绝违规行为,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公司实行保密工作奖惩机制,对保密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按公司保密工作奖惩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九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办保密〔2005〕5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涉密人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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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面貌 精心整理
入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