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

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是我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为加强我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以下简称《经费使用办法》)是《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一个实施细则。当本经费使用办法与《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本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以学科建设目标为依据,资助对象包括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研究生和外聘专家学者。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自学校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和我院配套经费。 第五条 本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和学科负责人负责,经院财务负责人签字,报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大额费用(超过5000元)的支出由重点学科指导小组讨论决定,经院财务负责人签字,报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重点学科指导小组由院长、分管科研的副院长、重点学科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等组成,日常管理由院科研秘书负责。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八条 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学科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信息化设备。

2.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经

费。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本学科进行高水平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学术专著或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所需要的经费补贴。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本重点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举办或参加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 本重点学科经费使用比例为:用于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的经费不少于总经费的70%,用于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用于科研日常业务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 使用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湖南师范大学校级重点学科资助”,英文注明为 “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体现“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按需购置,合理使用,院内共享”的原则,由购置者提交可行性论证材料,实验室主任把关。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院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项目资助排名位列前两名的,被SCI (包括SCIE)、EI、ISTP收录的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并且与本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相一致者,可酌情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项目资助排名位列前两名的,并且与本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学术著作可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四条 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项目资助排名位列前两名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专业教材可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五条 在目前条件下,对参加学术会议的资助仅限于境内。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被邀请作大会发言的以及由学科组指派参加学术会议的学科人员可给予资助,但学院每位老师在重点学科建设期内可得到的用于学术交流的资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十六条 聘请专家来校讲学原则上实行“谁邀请谁买单”。对于两院院士、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我院学科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专家学者,本重点学科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第十七条 重点图书资料的购置应由学科各方向负责人把关。所购置的图书交院资料室统一管理,并注明“湖南师范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八条 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

备,不得用于自拟的研究项目、非学术性考察、出国出境、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和赞助等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开始实行。之前的本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未尽事项由院重点学科指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经费使用办法由院重点学科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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