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一、总体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制定与其交易活动的特征、复杂程度和风险暴露水平相适应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二)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

1.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2. 证券融资交易(包括回购交易、证券借贷和保证金贷款交易等)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3.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信用风险。

(三)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两部分。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发生损失的风险。

(四)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二、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一)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1.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场外衍生工具交

易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2.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乘以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3.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4. 商业银行应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EAD),计算规则如下:

EAD = MTM + Add-on 其中:

(1)MTM为按盯市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与0之间的较大者; (2)Add-on为反映剩余期限内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 (3)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Add-on)等于衍生工具的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

5.信用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见表1。

表1 信用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 类型 参照资产 合格参照资产 总收益互换 不合格参照资产 合格参照资产 信用违约互换 不合格参照资产 10 10 10 5 10 5 信用保护买方(%) 信用保护卖方(%) 5 5 (1)合格参照资产包括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以及本办法附件10所规定的政府证券和合格证券。

(2)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保护卖方只有在参照资产的发行人

尚能履约但信用保护买方破产的情况下才需计算附加因子,且以信用保护买方尚未支付的费用为上限。

(3)在信用衍生工具的参照资产由多项资产构成的情况下,如果参照资产组中第一项参照资产违约即算做整体违约,附加系数由参照资产组中信用质量最低的参照资产决定;如果参照资产组中第二项参照资产违约才算整体违约,则附加系数由信用质量次低的参照资产决定,依此类推。

6.除信用衍生工具外,其他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见表2。

表2 各类其他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 利率 汇率和黄金 股权 黄金以外的贵金属 其它商品 (%) (%) (%) (%) (%) 不超过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过5年 5年以上 0.5 1.5 5.0 7.5 8.0 10.0 7.0 8.0 12.0 15.0 剩余期限 7. 商业银行为对冲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而购买的信用衍生工具,若在计量资本要求时考虑了该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则在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该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为0。

8. 若商业银行将销售的信用违约互换放在银行账户,并且将其当作保证来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时该信用违约互换的违约风险暴露为0。

9.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符合本办法附件6第三部分关于合格净额结算的要求的,商业银行可按照该部分的规定计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

(二)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1.商业银行应采用以下公式计算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加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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