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学习单元1】 民事纠纷解决与民事诉讼

【学习单元1】 民事纠纷解决与民事诉讼

【学习目的与要求】 知晓民事纠纷的特征及其解决途径、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与审判制度的基本内涵;能判断一个具体案件是否属于民事纠纷;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 【学习重点与提示】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途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特有原则;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1、民事纠纷的特点

民事纠纷,也称民事争议、民事冲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纷。

民事纠纷与其他法律纠纷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民事纠纷主体的平等性。 第二,民事纠纷内容的特定性。 第三,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是多样的。他们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即和解;也可以共同请求第三方从中主持说和,即调解;还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公断,即仲裁;直至请求司法保护,即民事诉讼。

调解、仲裁和诉讼构成了我国采用公力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程序制度的完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三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并且彼此衔接,相互补充,谁也不能代替谁,从而体现了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制度的中国特色。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民事诉讼有以下四个特点: 1、它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2、诉讼具有两个性质和作用不同的动因

3、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且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

4、整个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一)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具有程序性和公法性的特性,其表现形式不仅包括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还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内容,以及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解释,如有关民事诉讼问题的实施意见、批复、解答,等等。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主要有: 1、有关民事诉讼规定的宪法和法律 2、有关民事诉讼规定的司法解释 3、有关民事诉讼规定的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司法解释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应当适用法律、法规。

(二)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效力 1、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适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该条规定指明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个领域,即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如我国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国外或公海上的我国飞行器或船舶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为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仅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的范围内。

2、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效力,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民事诉讼规范生效前的民事案件有无溯及力等事项。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 同日公布施行。所以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范围,从1991年4月9日始,直至将来被废止之日。

民事诉讼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人民法院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旧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按照新民事诉

1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已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修正,修正后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4月1日实施。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修正,修正后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3、对人效力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对什么人生效,即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不论其国籍如何,只要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或者说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他们。这些人主要有:

(1)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3)申请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4、对事效力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对事效力,亦即法院的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指哪些民事纠纷和其他案件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规范来解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具体包括: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

(3)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

(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凡是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者,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