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津财采[2014]1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4.10 【实施日期】2014.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采〔2014〕11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

《办法》的制定实施,是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客观要求。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加强研究,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1 / 4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履行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职责,组织宣

传培训、加强监督检查,着力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学习和贯彻《办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办法》的实质内容和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组织实施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现行做法与《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相悖的要及时纠正,做到采购程序合法合规。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涉及的采购信息公告问题

为进一步扩大竞争,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谈判或询价。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发布之日不计算在内。以技术复杂为由申请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原则上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同时,应当发售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关于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涉及的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制定和确认问题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实施采购的,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可以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制定,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制定,并经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确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应当在具体谈判、询价程序开始前对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格式详见《谈判(询价)小组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确认意见》(附件1)。 (三)关于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涉及的供应商数量问题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实施采购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 2 / 4

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为扩大竞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超过3家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确定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限制排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实施采购的,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本通知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仍然不足3家,且只有两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继续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并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

(四)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涉及的公示和审批问题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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