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为长安大学,作者排序按专利授权证书上实际排名计算。专利加分以专利证书的时间为准。
(3)M3的计算
M3?M3?1(参加学术会议累计分数)+M3?2(参加科技竞赛累计分数)
分数的计算见表5-表6
表5 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计分表
会议类别 参会情况 大会报告 专题发言 参加会议 国际学术会议 100 60 30 M3?1得分值 全国性学术会议 一般性学术会议 40 30 15 20 15 10 说明:参会者必须提供会议通知(或会议邀请函)、会议论文集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署名文章,作为参会证明;大会报告的则必须提供大会报告邀请函。
表6 研究生(含团体)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计分表
级别 M3-2分值 个人排名 国家级特等奖 国家一等奖 国家级二等奖、省级特等奖 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一等奖 国家级优秀奖、省级二等奖 省级三等奖、校级特等奖 省级优秀奖、校级一等奖 校级二等奖 校级三等奖 一 100 80 60 50 40 30 20 10 5 二 90 60 50 40 30 20 10 5 三 80 50 40 30 20 5 5 四 70 40 30 20 5 五 60 30 20 5 六之后 40 20 5 说明:
1)获奖者应持有相应获奖证书;
2)同一项目获多种奖励的,只以最高奖计算一次;
3)各类奖项以获奖证书所盖公章为准,例如:校级奖励只认可长安大学公章,省级奖励只认可省级政府机关厅级以上公章,国家级证书只认可国家政府机关部级和其下属各司以上公章;
4)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大赛、全国研究生英语竞赛等基础类竞赛按照此加分细则执行;
5)工业设计大赛、电子设计大赛、机器人设计大赛等全国举办的大型赛事(选拔赛除外)按照此加分细则执行;
6)“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的金银铜奖按照上述的一二三等奖执行;
7)后续另有重大科技赛事出现后,如获奖则须通过会议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按照此细则执行。
(4)M4的计算
M4上一学年内参加科研项目累计分数
分数的计算见表7
表7 研究生参加科研项目计分表
主要参加者 一般参加者 说明:
1)研究生参加的科研项目必须是长安大学科技处备案的或者是学院认定的在研项目;
2)每个研究生最多填报两项科研项目;
3)科研项目纵向、横向区分以经费本为准;项目起止日期以经费本或合同为准,在项目合同时间范围内均有效,延期项目以延期合同为准,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原项目合同截止日期两年;
4)经费本上若项目负责人处没签字或没有日期的,后补充的无效,加分需要拿合同复印件,否则不予加分;
20 10 M4得分值 国家及省部级项目 厅(局)级及横向项目 校(院)级纵向 10 5 5 2 5)非导师项目只计一项,加分需本人导师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学院统一组织答辩;
6)项目加分最多两项,每个项目主要参与者最多2人,一般参与者最多4人,国家级大型课题以学院认定结果为准,每人只能在一个项目中担任主要参与者;
7)硕士二年级评定上年度奖学金时不计科研项目加分,博士二年级可加。
第三章 文体美测评分则
第六条 文体美成绩=50+文体加减分,文体美成绩不超过100分。 第七条 文体美方面表现基本分为50分。获此项基本分的条件是:能按要求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
第八条 文体美加分细则
(一) 非学术性竞(比)赛加分如表8所示:
表8 非学术性竞(比)赛加分表
国家 省部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40 20 30 15 20 10 三等奖 15 8 优秀奖 10 6 参与 5 4 (二)在国家级、省级体育比赛中,破纪录者分别加30分、20分,获前3名者分别加8分、7分,获第4至第8名者分别加5分、4分,参与但未获奖者分别加4分、3分。体育特招生加分减半。各类奖项以获奖证书所盖公章为准,公章只认可国家部委、省级政府机关公章。
(三)校级和院级文体节目只按参与奖加分,参与一项加1分;研究生迎新运动会项目和学校、学院举办的晚会节目都可累加,且节目负责人,运动会项目领队,教练员,裁判等可与项目累加。校级篮球赛等单项比赛进学校前8名,运动员和负责人按照参与加1分,进入前三名加2分。
(四)在各类媒体(包括长大研途)上发表(或被采纳)的原创作品,按国家级、省级、校级分别加10分、5分、1分,最多按2稿计。
第九条 文体美减分细则
(一)特招生、特长生必须代表学院或学校参加相关活动及比赛,否则将据其影响程度减10-15分。
(二)凡不能按要求参加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者,每次减1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种表彰奖励以荣誉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前一学年综合测评表彰不在加分之列。
第十一条 同一作品或参赛项目在不同级别的竞(比)赛中获奖,获奖时间在同一学年内,不累计加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获奖时间在不同学年内,第二次加分值按两次获奖得分的差额处理。参加外校竞(比)赛并获奖,参照校内相应等级比赛获奖加分标准执行,但是必须是代表长安大学参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长安大学工程机械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