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教学大纲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

法学专业

《法律文书》课程教学大纲

(2000年5月17日审定通过,2006年3月21日修订)

第一部分 总体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任务和特点

法律文书课是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阶段一门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它是一门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性质和特点的应用写作课。

开设本课程,旨在通过传授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授权的法律组织、律师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为解决法律事务而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能用会写各种法律文书的实际能力。

本课程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一是综合性。本课程既是一门应用写作课,课程讲述的写作知识必须符合一般的写作规律,同时它又具有法学专业课程的特点,而且这些法律的特定要求既涉及程序法又涉及实体法,因而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对文书写作的特定要求进行写作。二是实用性。从事各项法律活动都离不开法律文书的使用,其中有的是启动法律活动的手段,有的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文字凭证,有的是法律活动的实录。可以说,法律文书既是法律活动运作的工具,又是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或结论。三是技能性。学习本课程,不仅要求学生熟悉并掌握法律文书的各种写作知识,而且要求学生不断提高其实际操作的技能,即在掌握文书写作知识的基础上做到能用会写具体文书。因此,在该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应配合必要的写作演练,以有效提高学生写作法律文书的实际能力。在课程考核中,应把实际写作能力的高低作为考核学生的主要内容。 二、课程的学时学分

本课程的课内学时为54学时。3学分。 三、与相关课程的衔接、配合

法律文书是一门综合性特点十分突出的课程,必须特别注意其与其他紧密相关课程的衔接与配合。从大的方面说,它既与写作知识课有密切的关系,又与各门法律课程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它不是在本课程中系统地讲授写作规律知识,而是要以写作规律知识为指导,来讲授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另一方面,它也不是专门地讲授某门法律专业知识,而是在相关的问题上按照法律的特定要求进行写作。在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写作上,应特别重视程序法对法律文书的特定要求,因为各种法律文书多半是各种法律程序法的相应产物。但是涉及相关的实体法时,也必须遵循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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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文书写作内容的规定。正是基于上述情况,所以法律文书课程的安排,一般应在学生学习和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上,并具备了一定的写作能力的条件下,再来学习法律文书课程,如此,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也才能达到考试的理想要求。 四、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的教学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正确认识本课程的性质、特点、任务及其学习的基本内容,全面了解本课程的体系与结构,明确本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及其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2、在认清本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任务的条件下,正确处理好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三者的关系,理解并掌握各种具体法律文书的特点、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写作要领。应当将法律文书的总论部分和文体分论部分的学习紧密结合起来,使总论成为文体分论的理论概括和指导,文体分论又成为总论的演绎和具体说明,二者相辅相成、互相渗透。

3、在掌握法律文书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实际操作和演练,学会运用所学的具体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和要领实际制作出符合规范要求的常用法律文书。 五、课程教学要求的层次

根据本课程的内容特点,学生对课程内容所应达到的学习层次,可分为记忆和了解、理解和领会、掌握并能用会写三个层次。对于一般原理和概念、功能,要求达到“记忆和了解”;对于较为次要或较为简单的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要求达到“理解和领会”;对于重要的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要求达到“掌握并能用会写”。 六、教学环节

1、教学与辅导:本课程的教学应以学生自学教材内容为主,教师通过面授、函授、电话、电视直播课堂及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教师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应以文字教材为主要内容和基本依据,但在教材内容因法律修订或有关机关组织文书格式变化而出现不一致时,教师应当将有关情况及相应内容向学生介绍清楚。

2、平时作业(形成性考核):本课程平时作业采取与形成性考核合二为一的方式进行。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向学生布置一定数量的平时作业(即《形成性考核册》的内容),由学生按照要求独立完成。平时作业(形成性考核)的成绩按20%的比例计入课程考核的综合成绩。 3、课程终结性考试:本课程教学内容全部完成后进行终结性考试。终结性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卷面成绩按80%的比例计入课程考核的综合成绩。终结性考试的命题应适当安排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两部分内容。

4、课程教学实践要求:学习本课程应当进行一定的教学实践活动。学生应当在辅导教师指导下,以参与或旁观所在地司法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机关、组织的法律事务活动的方式,以当事人或者相关机关组织人员的假定身份,模拟制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辅导教师应当对学生参加课程教学实践活动的情况及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评定成绩并将其计入学生的形成性考核成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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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教学媒体和教学建议

一、媒体的选择与使用

1、本课程的教学媒体应当包括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IP课件等。

2、文字教材是本课程教学与考核的基本依据,应当全面、系统地讲授法律文书基本写作原理(总论部分)和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文体分论部分),总论部分应当主要讲授法律文书的总的概念、特点和写作的基本要求,文体分论部分应当讲授各种具体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内容及写作方法。

3、文字教材可分为主教材和参考资料。主教材应采取“合一式”,即将课程教学内容和对学生自学的指导内容有机融合在一起。参考资料应选取有关文书格式及实例,以增强学生对文书制作的感性认识。

4、音像教材和IP课件等主要起辅助作用。应当采取“重点辅导式”,即将全部教学内容划分为数个单元,在概括、归纳每个单元教学内容的基础上,选取其中学生自学较为困难、需要教师予以提示或者进一步解释的问题进行重点辅导。 二、教学建议

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本课程的教学应兼顾两个方面,即课程知识的系统讲授(学习)和学生写作法律文书的实际演练。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课程的教学应以学生学习文字教材的内容为主,教师在学生自学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面授辅导。

学生应当系统、全面地学习法律文书的总论知识和各种具体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和要领,并根据教学点(教学班)或教师的安排进行必要的写作练习。

教师应当根据本大纲的知识层次要求,以文字教材为基本内容对学生进行辅导,并应当始终突出课程的实用性。教师不应只单纯地讲授写作理论或者简单地重复文字教材的内容,还应就多数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共同性问题予以概括,在总论部分予以简明扼要地阐释,在具体法律文书写作知识部分予以回应,并应注意对学生的写作练习给以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指导。

2、在本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在讲授各种具体文书写作知识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开展必要的写作演练,以期有效地提高其实际写作技能,进而适应实际工作对法律专门人才的全面要求。

在进行教学实践活动时,辅导教师应当按照教学点的组织安排,指导学生确定适合其个人具体情况的假定身份及其应模拟制作的法律文书类别,并在其实际写作文书时给予具体指导。 3、整个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的面授应当尽可能地采取分析文书实例或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组织学生进行专题性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感性认识。在学生完成统一布置的平时作业(即《形成性考核册》的内容)时,辅导教师应当提供写作方法上的指导和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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