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川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管理办法

黄玉川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管理办法

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能在地面进行的电气焊作业严禁在井下作业;井下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决的,

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

第二条 焊作业。

第三条 第四条

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电气焊作业。 井下电气焊累计次数规定: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电气

一二水平同时需电气焊时,一水平每天不超过1次,二水平每天不超过2次;或一水平不超过2次,二水平不超过1次;单水平电气焊时,每天不超过3次。超过规定次数时,须报集团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机电管理部备案。(审批原件扫描后可通过OA系统报总调度室和安监局、机电管理部)。 第五条

所有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专职安

监员现场全程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0.2m3灭火沙,必须将供水管

引至作业地点,管径不得小于13mm,确认供水正常。

第七条

严禁在回风巷、密闭前、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有瓦斯积存

的地点、油脂等易燃易爆品存放的地点、有可能瓦斯积聚的地点、瓦斯或煤尘超标的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八条 第九条

严禁在带压设备、带电设备、正在运转的设备、油箱附近进行电气焊作业。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由作业单位要提前对作业地点进行现场勘察,结合实际情

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相关业务机电、通风、安监、调度等部门审查,审查时,通风和安监部门指定专职瓦检和安监人员,然后由分管机电、安全、技术的主要领导和行政一把手共同审批(分管领导和行政一把手不在单位时,可委托对应专业的副职审批)。

第十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计划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队

长或副队长)、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可兼职)。上述任何内容变

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十一条 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必须全程现场盯防,并在开始作业前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后确认签字;跟班矿领导在作业开始前必须组织最终验收,确认安全后现场签字,方可开始作业。

第十二条 电气焊作业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制度,一份审批过的措施只能在作业地点使用一次。措施一式四份,审批完成后送安健环、通风队、调度室备案一份,施焊人员随身携带一份;审批完成并递送各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审批电气焊作业时,若当天审批的次数已达到规定的次数,在不影响人身安全和生产时,任何单位不予批电气焊措施;

第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进行查看,以保证作业安全。严格执行电气焊作业现场向调度室三汇报制度,即:电气焊作业前、电气焊结束时、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调度室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

汇报内容:电气焊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确认现场相关人员全部到位,现场气体及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措施落实到位,具备作业条件,跟班矿领导已经现场检查确认。电气焊结束时,由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作业结束,清理现场情况,现场已按照措施清理完毕,留守人员为某某人。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由留守人员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隐患,电气焊作业结束。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参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电气焊安全措施处罚标准:

1、井下需电气焊施工作业时,未审批电气焊作业措施私自作业的给予施工单位10000元罚款,同时给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区队队长)罚款1000元;

2、井下电气焊作业时,私自修改电气焊作业时间的给予施工单位1000元罚款,同时给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区队队长)罚款500元;

3、施焊现象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包括(2个8KG灭火器、0.2m3灭火沙、引到施焊现场的消防水管、便携式瓦检仪),缺一项罚款施工单位500元,同时给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区队队长)罚款200元;

4、电气焊作业时,现场没有副队长以上人员监督施焊作业的,给予施工单位500元,同时给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区队队长)罚款200元;

5、井下夜班时发生设备损坏、管路撞坏、煤仓鼻子砸坏等意外事故影响生产,急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清楚,施工单位可直接进行电气焊安全措施的审批,不在日规定的审批次数范围内;

6、电气焊作业时,未向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或汇报不及时,给予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同时给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区队队长)罚款50元;

7、电气焊结束后,必须留有留守人员,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隐患,未指派留守人员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同时给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区队队长)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玉川煤矿各区队及所属各外委施工的所有单位。

机电动力部 2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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