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5.10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1为提高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局”)“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会计准则》、《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增值税操作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会计科目设置

2.1 “应交税费”总账科目及明细科目,对增值税情况进行核算反映。

2.2 在“应交税费”下设置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

2.2.1 应交增值税:借方发生额主要反映公司购进货物、进口货物、接受应税服(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预缴的增值税、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进项税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

2.2.2 未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个明细科目,一般计税核算增值税月终转入的应交未交纳增值税及多交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交税费及已交税费明细。

2.2.3 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下设“海关专用缴款书”、不动产40%和待认证发票三个明细科目,“海关专用缴款书”核算企业已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尚未通过稽核比对的进项税额。不动产40%科目核算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时,60%计入当期进项税,40%计入当期待抵扣进项税。待认证发票科目核算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进行认证的成本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2.2.4 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核算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2.2.5 增值税检查调整: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下设“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个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一般计税科目下借方发生额反映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检查后应调减进项税额或

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简易计税科目下借方发生额反映应调减的应纳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应调增的应纳税额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科目余额,并对余额进行账务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2.3 在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预缴税款”十一个三级明细科目 。

2.3.1 销项税额:核算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和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按17%、13%、11%、6%、四挡税率和5%、3%两档征收率设置明细核算。

2.3.2 进项税额:核算本单位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按17%、13%、11%、6%四档税率与5%、3%两档征收率设置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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