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调频、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网属电厂暂不参加补偿与分摊。新疆电网依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应细则另行发布。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西北电监局)对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甘肃省、新疆自治区内辅助服务监管工作分别由国

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电监办、新疆电监办负责。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 基本调峰: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70%(即7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7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水电机组、燃气机组基本调峰幅度参照火电机组确定。即在水电机组、燃气机组日平均功率曲线正负15%范围内的出力调整,视为基本调峰。

(二)基本无功调节: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

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调频服务、有偿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等。

(一)调频服务:西北电网采取全网调频模式,调频服务主要由第一调频厂担任。因此,需对第一调频厂按有偿服务进行补偿。

(二)一次调频: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由于目前西北电网机组一次调频性能差异较大,承担该项服务义务不均,为改善全网频率质量,促进发电厂加强一次调频管理,将一次调频确定为有偿服务。

(三) 自动发电控制(AGC):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调度自动控制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或)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四)有偿调峰:火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规定的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火电机组按调度机构要求在24小时内进行启停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水电机组、燃气机组有偿调峰幅度与火电机组等比例计算,即超出水电机组、燃气机组日平均功率曲线正负15%的部分,视为有偿调峰。

(五)有偿无功调节: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小于0.85

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六)备用: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发电机组通过预留备用容量所提供的服务,初期只对水电机组提供的紧急开机、旋转备用及火电机组停机备用进行补偿。

(七)黑启动: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八)稳控装置切机服务:因系统原因设置的稳控装置,其所切机组在切机压板投入期间或稳控装置动作,切机后应予以补偿。

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二)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三)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并认真履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

(四)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电力调度机构可不定期组织对发电厂辅助服务能力进行测试,检查其辅助服务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公布测试结果。测试结果达不到基本技术性能要求指标的发电厂需接受考核。

第十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根据“按需调用”的原则组织、安排辅助服务。

(二) 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统计考核和补偿的情况。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统计等情况。 (四)及时答复并网发电企业的问询;

(五)定期将辅助服务的计量、考核、补偿统计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

第十二条 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对提供的有偿辅助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