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的情况进行计量,以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共同认可的计量数据及调度记录等为准。

计量数据包括电能计量装置的数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电压曲线、电网频率等。

第二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各有关电力企业建设相应技术支持系统。技术支持系统主站设在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计量、统计等,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发电企业应设立子站,进行查询与信息反馈。

第二十四条 遵循专门记帐、收支平衡、适当补偿的原则,全网统一标准,按调管范围对辅助服务调用情况进行统计、计算,全网平衡,分省结算。

并网管理考核分,辅助服务补偿分作为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虑到西北电网辅助服务跨省(区)调用的特点,补偿计算时,先统计辅助服务跨省(区)调用量,然后将各省(区)应承担的跨省补偿额度纳入本省(区)辅助服务补偿总量,再在本省(区)范围进行平衡和分摊。结算时,跨省(区)补偿部分以电量形式进行跨省(区)调度,纳入接受补偿电厂的上网电量,由接受补偿电厂所在省(区)电力公司与该电厂按其上网电价支付相应电费。为了便于收支平衡,跨省调度辅助服务

补偿电量过程中,电网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不计跨省(区)网损和省(区)内网损。 全网平衡方法是:

(一)确定提供跨省(区)辅助服务的电厂:根据西北电网特点,初期暂定为龙羊峡、拉西瓦、李家峡、公伯峡、积石峡水电厂。

(二)确定跨省辅助服务补偿的种类:根据西北电网运行特点,暂定为第一调频厂调频服务和有偿调峰服务。 (三)计算跨省辅助服务补偿电量:

计算龙羊峡、拉西瓦、李家峡、公伯峡、积石峡五个电厂提供第一调频厂调频服务和有偿调峰服务的补偿分值,并按其对应上网电价折算为上网电量,作为应分摊的跨省辅助服务补偿电量。 (四)确定各省(区)分摊比例:以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电网上月上网电量比例作为跨省辅助服务补偿的分摊比例。 (五)计算各省(区)应分摊的跨省辅助服务补偿电量: A省(区)应分摊的跨省辅助服务补偿电量=应分摊的跨省辅助服务补偿电量×A省(区)上月度上网电量÷四省(区)上月度上网电量代数和。

(六)跨省电量调度和结算: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月度补偿电量由西北网调纳入下月调度计划执行,由分摊省(区)调至接受补偿电厂所在省(区),计入接受补偿电厂的上网电量,由接

受补偿电厂所在省(区)电力公司向该电厂按其上网电价结算相应电费。

跨省补偿电量送出省(区)电力公司将应承担的补偿电量按本省(区)平均上网电价折算为金额,统一纳入本省(区)辅助服务分摊总金额,由省(区)内电厂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法分担。

第二十六条 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全部并网运行管理考核费用;《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其它可以补偿辅助服务的收费(如自备电厂的容量费等);对所有适用本细则的并网发电厂按电费比例分摊的辅助服务费。

每月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总金额、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

资金的50%以及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的总金额确定后,差

额部分由西北电网内(含新疆)发电企业按照电费的比例进行分摊(或返还)。

计算公式如下:

第i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为负值)或返还(为正值)费用计算公式为:

R分摊?R总分摊?iFi?Fi?1N

i式中,R总分摊等于月度辅助服务补偿所需总费用与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总费用、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的差值;

Fi为第i个电厂月度上网电费; N为当月上网发电厂的总数。

辅助服务补偿所需总费用与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总费用依照并网发电企业并网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分值计算,每分对应金额均为1000元。

则某并网发电企业结算金额=1000×(∑有偿辅助服务补偿分数-∑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数)+分摊(或返还)费用。

第二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以及其它辅助服务按照调管关系由相应调度机构进行考核和补偿的分值统计。对于机组和开关站由两级调度分别调管的发电厂,调度机构按各自相应调管的部分进行考核和补偿的分值统计。各省调度机构将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辅助服务补偿分以及纳入辅助服务补偿的西北网调通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额报西北网调汇总。

过网、省调统计数据的合并计算,得出需要跨省分摊的辅助服务份额,以及五省(区)内各电厂辅助服务的补偿分、并网运行的考核分,从而按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计算出各电厂补偿(或考核)电量。补偿电量计入该电厂上网电量,考核电量在该上网电量中予以扣除,由各省(区)电力公司在电费结算中兑现。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考核及返还或补偿结果按月统计、核对,在下月电费结算中兑现,月结月清,过期不追溯。

自备电厂若当月上网电量不足扣罚考核电量,剩余部分记账顺延至次月结算,年度结清。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西北网调及各省调度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各直调发电企业公布上月并网运行考核分、辅助服务补偿分统计结果和考核、补偿明细。发电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5日内可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后的5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同时将核查结果报西北网调。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企业不能解决的争议,报西北电监局复查。在统计结果公布5日内没有异议者,视为认可统计结果,以后不再进行复查。

第三十条 西北电网调度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结果及明细清单书面报西北电监局审批,各电力企业按照审批结果严格执行。西北电监局于月底前在门户网站公布上月考核和补偿结果。

第三十一条 并网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西北电监局对考核和补偿情况随时进行监督和抽查,对违反规定行为责任人,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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