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住保、人社、农业、林业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城管和执法局、市场局、农业农村局、征地服务中心及各街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征地服务中心,由区征地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将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 征地补偿程序
第四条 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所
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服务中心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公安、工商、建设、规划、住保、农业、林业、发改等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农业、林业、住保等部门及街镇、村(社区)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调查中应主动提交土地、房屋权属等合法有效证件,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登记手续或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资金除外)足额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张榜公布。街镇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等费用的分配使用,并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得到足额补偿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到期拒不腾地的,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