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淮安市“智慧淮安”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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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淮安市“智慧淮安”PPP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

淮安市“智慧淮安”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智慧淮安”PPP项目建设水平,加强“智慧淮安”PPP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程序,防止盲目投资,避免重复建设,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慧淮安”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符合“智慧淮安”总体规划并属于中兴(淮安)智慧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产业公司”)“智慧淮安”PPP项目建设特许经营权范围内新建、续建或改造升级的由市级财政完全或部分付费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以计算机、通信、网络、物联网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与智能化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等相关的新建、续建或改造升级项目。因系统设备更新等原因,需要依托“智慧淮安”项目单独采购无需二次开发和改造的信息技术软硬件设备项目,必须纳入相关项目运营维护内容。

第四条 “智慧淮安”PPP项目应当符合“智慧淮安”总体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对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回购、更新升级等方式,统一纳入“智慧淮安”有关项目模块,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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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智慧淮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全市“智慧淮安”PPP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资金概算提出审查意见,并对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智慧淮安”PPP项目政府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资金支付方案审查、预算安排、结算审计与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智慧淮安”PPP项目各子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智慧淮安”各子项目需求方案制定、相关系统平台对接、数据资源共享和项目应用实施推广,并配合做好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后期运营维护工作。 智慧产业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具体技术方案制定、项目建设、平台搭建和运营维护等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对项目建设和应用推广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计划安排

第六条 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智慧办报送下一年度“智慧淮安”PPP子项目计划,填报《“智慧淮安”项目年度计划申报表》,同时报送项目需求说明书。

第七条 市智慧办根据“智慧淮安”总体规划以及智慧产业公司特许经营范围,汇总初审制定下一年度全市“智慧淮安”子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并在此计划基础上补充未经项目单位申请但确需建设的公共基础性项目。

凡是符合“智慧淮安”总体规划且属于智慧产业公司特许经营范围内所有项目均应纳入年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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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淮安”PPP项目实施方案所列具体项目,并优先考虑基础性、公共性、共享性信息化平台类项目以及便民便企、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专业系统建设项目。

第八条 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确定年度计划,并报市“智慧淮安”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下达实施。领导小组审查年度计划可以组织全体会议集中审议,也可以由组长或授权副组长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内与计划项目有关单位集中审议会签。 第三章 项目建设申请

第九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申请建设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对项目需求说明书修改完善后,将申请建设报告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市智慧办。

(二)市智慧办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对符合计划的项目建设申请作出批复,并向智慧产业公司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单。对无项目单位申请但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其他项目,市智慧办直接向智慧产业公司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单并通知相关市直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同意建设。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申请建设报告及项目需求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报市智慧办初审,并由市智慧办报领导小组审查或由领导小组组长批示同意后,给予项目单位批复并向智慧产业公司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单。领导小组审查方式参照第八条规定。

第十一条 未经市智慧办批复同意建设的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市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招标采购部门不予安排招标采购。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报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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