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

4.2.4 对上部承重结构的调查,可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选择表4.2.4中的调查项目。

表4.2.4 上部承重结构的调查

调查项目 结构整体性 调查项目 结构布置,支撑系统,圈梁和构造柱,结构单元的连接构造 结构和材料性能 材料强度,结构或构件几何尺寸,构件承载性能、抗裂性能和刚度,结构动力特性 结构缺陷、损伤和制作和安装偏差,材料和施工缺陷,构件及其节点的腐蚀 结构变形和振动 裂缝、损伤和腐蚀 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柱倾斜,受弯构件的挠度和侧弯,结构和结构构件的动力特性和动态反应 构件的构造 保证构件承载能力、稳定性、延性、抗裂性能、刚度等有关构造措施 注:1 结构振动的调查和检测内容和要求,应按本标准附录F确定。 2 检查中应注意对旧有规范设计的建筑结构在结构布置、节点构造、材料强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4.2.5 结构和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和变形、缺陷和损伤等检测,可按下列原则进行:

1 结构材料性能的检测,当图纸资料有明确说明且无怀疑时,可进行现场抽检验证;当无图纸资料或存在问题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标准的规定,通过现场取样或现场测试进行检测。

2 结构或构件几何尺寸的检测,当图纸资料齐全完整时,可进行现场抽检复核;当图纸资料残缺不全或无图纸资料时,应通过对结构布置和结构体系的分析,对重要的有代表性的结构或构件进行现场详细测量。

3 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柱倾斜、受弯构件的挠度和侧弯的观测,应在结构或构件变形状况普遍观察的基础上,对其中有明显变形的结构或构件,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4 制作和安装偏差,材料和施工缺陷,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材料、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本标准第6章、第7章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构件及其节点的损伤,应在其外观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对其中损伤相对严重的构件和节点进行详细检测。

5 当需要进行构件结构性能、结构动力特性和动力反应的测试时,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结构性能检验或检测技术标准,通过现场试验进行检测。 构件的结构性能现场载荷试验,应根据同类构件的使用状况、荷载状况和检验目的选择有代表性的构件。 动力特性和动力反应测试,应根据结构的特点和检测的目的选择相应的测试方法,仪器宜布置于质量集中、刚度突变、损伤严重以及能够反映结构动力特征的部位。 4.2.6 当需对砼结构构件进行材质及有关耐久性检测时,除应按本标准第4.2.5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砼强度的检验宜采用取芯、超声、回弹或其他有效方法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

2 砼构件的老化可通过外观状况检查,砼中性化测试和钢筋锈蚀状况等检测确定。必要时应进行劣化砼岩相及化学分析,砼表层渗透性测定等。

3 从砼构件中截取的钢筋力学性能和化学成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4.2.7 当需对钢结构构件进行钢材性能检验时,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以同类结构构件同一规格的钢材为一批进行检验。

4.2.8 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砌筑质量和砌体强度检测时,除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强度检测,应根据国家现行砌体工程检测技术标准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检测。

2 对于砌筑质量明显较差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要求的结构构件,应增加抽样数量。

4.2.9 围护结构的调查,除应查阅有关图纸资料外,尚应现场核实围护结构系统的布置,调查该系统中围护构件和非承重墙体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以及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老化损伤、破坏失效等情况。

4.2.10 对工业构筑物的调查与检测,可根据构筑物的结构布置和组成参照建筑物的规定进行。 5 结构分析与校核 5.0.1 结构或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校核,需要时还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校核。

5.0.2 结构分析与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 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3 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取值。

4 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确定。根据不同期间内具有相同的原则,可对风荷载、雪荷载的荷载分项系统按目标使用年限予以适当折减。

5 当结构构件受到不可忽略的温度、地基变形等作用时,应考虑它们产生的附加作用效应。

6 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和已获得的检测数据按下列原则取值:

1)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按原设计标准值取值; 2)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性能已显著退化时,应根据实测数据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取值。 7 当砼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150℃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规范计入由温度产生的附加内力。

8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结合结构实际的变形、施工偏差以及裂缝、缺陷、损伤、腐蚀等影响确定。 5.0.3 当需要通过结构构件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性能和使用性能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6 构件的鉴定评级

6.1 一般规定

6.1.1 单个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对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应根据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构件的使用性等级为c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级时,宜定为c级;其他情况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 位于生产流程关健性部位的构件,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条块结合中的较低等级确定或调整。

6.1.2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规定评定:

1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通过承载能力项目(构件的抵抗力R与作用效应γ

0

S的比值R/γ0S)的校核和连接构造项目分析评定,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通过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腐蚀等项目对构件正常使用的影响分析评定。砼构件、钢构件和砌体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校核分析评定,应分别按本标准第6.2节至第6.4节的规定进行。 2 当构件的状态和条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直接评定其安全性等级或使用性等级: 1)已确定构件处于危险状态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评定为d级; 2)已确定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4条或第6.1.5条规定的条件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或使用性等级可分别按第6.1.4条或第6.1.5条的规定评定。

3 当构件不具备分析验算条件且结构载荷试验对结构性能的影响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通过载荷试验按本标准第6.1.3条的规定评定。

4 当构件的变形过大、裂缝过宽、腐蚀以及缺陷和损伤严重时,除应对使用性等级评为c级外,尚应结合工程实际经验、严重程度以及承载能力验算结果等综合分析对其安全性评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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