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规范办理工业产品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规范办理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退出、终止和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质检监函[2013]5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3.08.30 【实施日期】2013.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规范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退出、终止

和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质检监函[201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产品审查部:

为贯彻落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有关规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退出、终止和延续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退出管理

(一)依法开展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依法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一是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 1 / 8

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二是出租、出

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三是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四是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吊销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一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将《生产许可证吊销建议书》(附件1)逐级上报总局。二是总局收到《生产许可证吊销建议书》后,制定《吊销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定书》(附件2),指定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履行调查取证、权利告知、组织听证。三是企业所在地省局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在听取企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报告、调查笔录及相关取证材料上报总局。四是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总局应当采纳,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吊销情形,总局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五是企业所在地省局负责送达和执行总局行政处罚决定,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依法开展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一是获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二是获证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三是被许可人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四是生产许可部门或生产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或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五是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2 / 8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撤销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

一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应当撤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将《生产许可证撤销建议书》(附件3)逐级上报总局。二是总局收到《生产许可证撤销建议书》后,制定《撤销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定书》(附件4),指定企业所在地省局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撤销生产许可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三是企业所在地省局必须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在听取企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将撤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报告、调查笔录及相关取证材料上报总局。四是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总局应当采纳,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撤销情形,总局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向企业所在地省局发送《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附件5)。五是企业所在地省局负责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依法开展撤回或变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依法作出撤回或变更生产许可证决定:一是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二是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三是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四是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撤回或变更生产许可证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有关工作:一是总局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变更或撤回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制作《撤回/变更生产许可证决定书》(附件6)。二是总局指定企业所在地省局,由企业所在地省局向企业送达《撤回/变更生产许可证决定书》。三是变更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在地省局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原证书后,发放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并填写《生产许可证变更证书登记表》(附件7)(加盖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章),连同原证书原件一并上报总局。四是撤回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 3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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