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专项创新
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项目为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科学研究项目的并列项目。由贵州省教育厅不定期资助。本项目的目的在于:加强贵州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的学术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为区别于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科学研究项目,特设立“研究生专项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资助。
第二条 为规范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创新基金良好运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专项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前沿、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研究生专项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创新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委会”),成员7—9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部分专家、研究生处负责人组成。创新基金管委会主任由研究生处处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五条 创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查、成果鉴定、项目争议裁定等工作。
第三章 创新基金的来源
第六条 贵州省教育厅不定期投入基金,作为创新基金的专项资金。所有经费均由创新基金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四章 创新基金的立项范围和项目分类
第七条 创新基金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鼓励与研究生所学专业相关或交叉性的学科研究; (二)为准备申报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的先期性研究; (三)申请人自己选定的、认为有重要研究价值的项目。
第八条 创新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五章 创新基金的申报及资助金额
第九条 基金项目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新基金的申请对象为贵州师范大学在校脱产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研究生。在职进修研究生、教育硕士不在资助范围之列;
(二)每名学生一次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项目,鼓励以项目组名义进行申报。若以项目组的名义进行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
(三)每个申报项目必须有相关学科领域内一名教授或两名副教授的专家学者推荐; (四)申请者必须具备申请项目的前期研究基础(含已发表的论文,已获奖的成果); (五)申请者获资助项目如未结项,不得参加下一项目的申请。
第十条 基金资助金额为1 000—2 000元不等。其中一般项目资助金额1 000元,重点项目资助金额2 000元。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资助的金额,由创新基金管委会最终确定予以资助的额度。
第六章 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创新基金采取研究生本人申报,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创新基金管委会评审的方式进行。其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校下发的有关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项目申报人首先填写《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专项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表》,并向所在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提出申请;
(二)所在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后,签署审议结果和推荐意见,并将所要推荐的《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专项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表》及电子版报送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三)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格、申报项目的有关内容是否符合基金资助范围及要求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创新基金管委会组织评审,根据基金使用状况提出拟立项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
(四)创新基金管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及时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评审标准 (一)一般项目的评审标准
1、选题须为本学科前沿,在理论或方法上新颖、创新,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和创新性,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证充分,推理严密,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二)重点项目的评审标准
1、选题为学科前沿,反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研究思路和技术具有可行性,在理论或方法上新颖、创新,能够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有可能取得突破性的成果或成为校级以上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4、论证充分,推理严密,逻辑性强,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第七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的整个研究工作进度主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安排。原则上在整个项目研究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项目如因以下情况不能继续进行时,该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任务实质停止前一个月向创新基金管委会申请项目提前中止:
(一)项目研究期间,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负责该项目研究的; (二)项目研究期间,因技术问题难以攻克或因某种特殊的非技术问题导致项目的研究不能继续下去的。
如出现其它情况,则应及时与创新基金管委会协商解决。项目负责人如故意隐瞒情况,一经查出,则作为故意隐瞒处理。
第十五条 凡需办理提前中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创新基金管委会提交项目中止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列明项目提前中止的原因、项目研究已完成的部分和未完成的部分。中止报告经批准后即可办理项目中止手续,并与基金财务管理部门结清有关款项。凡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按擅自中止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创新基金一经立项,项目申报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成果形式等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创新基金管委会,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若未经报批,擅自对资助项目进行更改,造成项目实质性变更的,创新基金管委会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收回已拨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创新基金管委会除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外,还将建议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专项创新基金项目结项审批表》,并连同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鉴定书,以及基金经费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创新基金管委会申请项目结项。创新基金管委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结项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结项评审工作,并签署研究成果结项审定书。
第十九条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结项时,凡公开发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