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运用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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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合并会计报表

中的运用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与以前分行业制定的13个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在原有12个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上的运用非常广泛,笔者仅就合并会计报表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进行探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涵义

《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所下的定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信息如果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可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的是经济业务的实质和经济现实,在外在形式与其相背离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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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专业判断能力,应以实质和经济现实作为核算和反映的依据,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合并会计报表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在会计核算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企业会计制度》第22条第2款规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可见,制度所规定的持股比例只是形式上的标准,而是否具有控制权和重大影响才是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在对长期股权投资选择核算方法时,不但要看是否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20%以上表决权资本,而且更要看是否对对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若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的资本总额不到20%。但却能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实质上的控制,则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如果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或者是控制或影响能力受到限制,即使投资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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