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方案

推动人防工程建设

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意见

人防工程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因地制宜组织实施人防工程项目建设,有效提升了城市防护能力,促进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为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号)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推动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根据现代战争特点和国家安全战略需要,立足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深入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实施,坚持公共优先、综合利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安全,加快转变人民防空发展方式,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落实防护要求的同时,充分发挥人防工程优势推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切实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努力实现人防建设的更大作为和可持续发展,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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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规划引导

各地在组织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坚持集约建设和资源共享,统筹提出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合发展的相关要求,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实现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融合集成建设、综合开发利用、互连互通、连片成网。人防工程规划要充分考虑战时和平时使用需求,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布局、体系配套、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区域和标准,以及落实规划的保障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对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功能定位、远期目标等提出具体要求。制订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对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三、明确人防工程和兼顾设防工程建设标准

根据国家颁布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总建筑面积的5%-9%结合建设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一类、二类、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分别为9%、8%、7%,一级、二级、三级县(市)建设比例分别为7%、6%、5%。因地质、地形、结构及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或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合建设面积指标且人防工程布局满足服务半径要求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其中,一类、二类、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最低人均结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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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面积分别为1.8、1.6、1.5平方米,县(市)按照防护级别确定最低人均结合建设面积,标准为1.2-1.5平方米。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由省民防局另行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按规定落实防护要求,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可按建筑面积的5%-9%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也可按整体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设人防工程。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标准,按照《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执行。城市地下交通干道、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按有关规定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四、规范人防和兼顾设防工程使用管理

各地要按照权责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建立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工程使用管理机制。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监管,督促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履行职责和义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兼顾设防工程日常维护使用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平时使用证,并签订使用协议,明确维护管理、战时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确保工程安全使用。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可参照人防工程执行,不得降低防护效能。强化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通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防工程和兼顾设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规范有序。

五、努力为推动融合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着眼于提高城市防护能力和完善城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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