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

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赣工商法字[2008]1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1.26 【实施日期】2008.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

(赣工商法字[2008]17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地促进全省工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赣工商办字[2008]7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工商法字[200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本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指导意见。 1 / 2

一、提高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工作的认识

2007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已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就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说明,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说理,能进一步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高效行政”、“阳光行政”。因此,在行政处罚文书中,通过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因素等,来界定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说理,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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