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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及对策
作为一项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涉嫌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在保障人权和国家行为公平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及对策,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摘要:20XX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立法机关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适用到了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中,但尽管如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此,通过使用文献研究、个案研究等方法来分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现状,在研究中发现我国的援助制度存在立法过程中法律规范不完善、司法过程中各机关分工不明确、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执行不到位和律师行业中从业律师消极怠工等诸多问题,并且相对应地结合实践中司法案件审理的经验提出完善建议,如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援助法规、在司法层面上设置专门援助机关、在执法上落实律师调查参与权以及强化援助律师素质审核等,以期能够对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作为一项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涉嫌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在保障人权和国家行为公平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尤其在1994年之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而在20XX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立法机关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适用到了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之中,这一发展更是给法律援助制度注入了全新的活力和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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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具体含义是:国家通过法律救济的手段来保障社会弱者的公平公正的诉讼机会,对其减免诉讼费用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1]。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立法缺乏统一标准,法规效力较低。在我国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其中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都有体现,还有专门性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规制[2],虽说这些法律规范的效力较高且都对刑事法律援助做出了一定规定,但这些都是抽象性的规定,而且作为法律援助制度专门性法律的《法律援助条例》的效力还不高,当和其他法律发生冲突时,就不能得到使用。2.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规范仍不完善。在20XX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立法机关将刑事法律援助的援助范围做出了许多修改,但是我们在看到法律援助制度进步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还是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存在,主要表现在:第一,指定辩护适用范围仍然较窄。在适用的阶段范围上,新刑诉法由原先仅有的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范围扩大到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以及自诉案件。但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指定辩护的具体实施和程序实施上没有更加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落实很难到位。第二,违反法律援助制度的惩罚机制的缺失。新刑诉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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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后,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也成为了指定辩护的法律主体,这等同于让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自己对自己进行监察,这种自我监察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在自我系统内部出现法律援助制度缺失而做出惩罚性规定[3]。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不完善。因为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都是依赖社会职业律师,且社会律师工作繁忙,再加之法律援助案件本身存在办案经费较低、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名誉度不高的特点,使得很多律师办案积极性都不高,对待援助案件的取证、出庭辩护等都敷衍了事,这种情况使得我国法律援助案件的许多程序性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4]。2.侦查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是唯一有权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在侦查阶段,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律师在这一阶段的参与性不高,所以在这个阶段真正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是不可能的[5]。3.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进行无罪辩护。根据《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援助案件中,对于认罪的被告人适用简化审理的规定,并且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但是如果出现被告人不认罪,被告人主张自己无罪的情形出现的话,则被告人被取消指定辩护[6]。而这样的法律规定则直接使得法律援助案件的无罪辩护难以实现,被告人要想享有援助制度带给自己的救济就只有放弃自己无罪辩护的权利,这样的法律规定显然既不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更不利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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