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邮政金融积分管理办法

广东邮政金融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予积分的行为 第三章 积分管理台帐 第四章 积分标准 第五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章 积分程序 第七章 积分运用

第八章 检查规定及积分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控管理,建立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和督促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分管理,是对强化风险和质量管理的机构、人员正向积分予以激励,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负向积分并据以问责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 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应当对事实和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当事机构和个人,当事机构和个人有权申辩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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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积分管理应遵循鼓励自查自纠、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机构自查发现的辖内违规行为只对个人积分,不对本机构积分。对机构和个人成功堵截案件或改善内控制度的行为给以正向积分的鼓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依照《广东邮政金融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问责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违规行为积分标准》(以下简称《积分标准》,见附件1)及其他相关制度进行问责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以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为考核主体。一级支行对辖属机构(包括本部各部门、二级支行)和员工进行积分管理; 二级分行对辖属一级支行机构进行积分管理;省公司、省分行依据本办法对各辖属机构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被积分人或机构是指一级支行及其辖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视同一级支行的机构(二级分行直管营业部、集中到分行管理的事后监督等)、工作人员,具体为:

1、一级支行的积分对象:被积分人为一级支行本部工作人员(包括营业部)、各二级支行工作人员;被积分机构为二级支行、一级支行营业部、一级支行各部门。

2、二级分行的积分对象:一级支行以及视同一级支行管理的机构(不登记二级支行及工作人员积分)。

第八条 有权积分人员:

1.各级邮政金融机构负责人、各级职能管理部门检查人员; 2.事后监督、实时监控员等业务监督人员;

3.各类外部检查组的成员(积分管理部门根据检查组整改通知书予以积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邮政储蓄机构。二级分行分行营业部视同一级支行进行积分;实行事后监督集中的部分二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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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其视同一级支行机构管理;代理网点视同二级支行管理。

第二章 应予积分的行为

第十条 内部日常管理、业务检查、稽核审计、案件调查、信访核查发现或者外部监管机关检查发现、客户投诉、媒体报道违规行为线索,经核实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

第十一条 积分分为个人积分和机构积分。对工作人员的积分为个人积分,对管辖行或部门的积分为机构积分。

所称个人是指:一级支行本部工作人员、各二级支行工作人员。 所称机构是指各一、二级支行及一级支行本部各部门。 第十二条 发现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当根据《积分标准》对违规当事人给以积分,同时对直接关系机构连带等值积分;对《积分标准》中未列明的违规行为,则根据《问责管理办法》中附件1 《广东邮政金融违规行为罚则》(下称《违规行为罚则》)或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究、问责的同时,对违规当事人给以积分,并对直接管辖机构连带等值积分。

对工作人员的正向积分,不对直接管辖机构连带积分。 第十三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以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四条 机构自查发现轻微违规行为的,只对个人积分,不对机构积分。

第十五条 本机构主动检查发现的轻微违规问题,已督促整改并对违规人员进行积分的,在整改期间,被上级机构、外部监管、审计机构检查再次发现该问题的,不对工作人员重复积分。超过整改期未整改的,视为未进行自查,需对工作人员和机构同时积分。发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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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作人员以前年度的违规行为,视同本积分周期内违规,进行积分。

第十六条 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积分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机构和个人,当事机构和个人有权申辩或申诉。

第十七条 应予正向积分的行为。对以下六种行为给以正向积分: 1.员工举报、制止重大案件、事故、违规行为的; 2.在各类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案件、事故、违规行为的; 3.在查办重大案件、事故中,追收资金、控制嫌疑人起重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

4.发现、识破、堵截诈骗行为的;

5.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现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及系统控制中漏洞,提出整改建议及措施,并被二级分行以上机构采纳的;

6.其他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避免邮储银行损失或避免影响邮储银行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积分管理台帐

第十八条 一级支行的积分管理台帐包括三部分内容:一级支行的机构积分、一级支行所辖二级支行积分、一级支行所辖(包括二级支行)工作人员的个人积分。

1、一级支行的机构积分为对上级或外部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的积分。

2、二级支行积分包括自一级支行机构积分分解而来的积分和一级支行对二级支行检查形成的积分。二级支行开展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只对个人积分,不对本机构积分。

3、工作人员的个人积分根据上级单位检查、外部单位检查、一级支行检查、二级支行检查开出的积分单和正向积分汇总而得,统一由一级支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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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级支行依据以上三个积分步骤对一级支行辖属二级支行和工作人员进行登记考核。

第十九条 二级分行积分管理台帐只登记一级支行的机构积分,即二级分行及以上单位、外部检查单位对一级支行本部及辖属机构检查形成的积分;

第二十条 机构进行自查需形成书面报告,并有检查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签名,机构据此上报《机构自查违规行为积分表》。

第四章 积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个人积分原则。

个人积分管理实行24分制。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 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负向积分未达24分的,下一年度积分从零分起算。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负向积分达到24分的,在受到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除职务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个人负向积分再次达到24分的,建议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生效后立即离开本岗位,但仍要对积分进行保留,为扣发效益工资以及调离本行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机构积分原则。

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机构积分下一年度从零分起算。

第二十四条 前述第十七条应给予正向积分的行为,由当事人向二级分行积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级分行积分管理部门核定基本事实后,报二级分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积分幅度2-24分,由二级分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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