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方正因宝洁公司用其字库字体“飘柔”而诉侵犯其著作权,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认定计算机字库软件中单个字体不享有著作权而判决方正败诉,该案北京一中院二审终审从合同法的角度判决方正败诉。
之后北京汉仪公司分别起诉青蛙王子日化公司、笑巴喜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秀英字库软件中字体,侵犯其著作权。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两案中都认定字库软件单个字体享有著作权,判决青蛙、笑巴喜侵权。
字库字体著作权期待柳暗花明
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的现状颇为微妙。在非常近似的两起案件中,字库字体先是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不构成美术作品,不受保护。可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的一纸判决,却认定字库字体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独立美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业内人士为此欢欣鼓舞。他们认为,这是硬生生地把字库字体行业从悬崖边上给“拽”了回来。真可谓,“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在计算机迅速普及的二三十年时间里,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已走过了从兴旺到衰败的历程,从最开始的数百家企业,到目前只剩下屈指可数的四五家企业。这其中,有市场调整的必然性,另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关于中文字库字体是否应当受到保护的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业界对此也是观点不一,并由此引发司法实践中出现相同案例不同结果的现象。
一纸判决,让整个行业的生存受到考验
说起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的现状,有一个案例不得不提起,那就是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侵犯倩体字著作权案,这起案例一度被认为攸关字库字体产业的生死存亡。
2008年6月,方正电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方正电子公司起诉的理由是,他们是倩体字库字体的著作权人,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的飘柔洗发水和帮宝适纸尿裤等多款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倩体字,家乐福销售了涉案的产品,侵犯了方正电子公司的相关权利,应为此承担责任。 据了解,宝洁公司在飘柔系列产品上使用的字体为方正“倩体”,由方正电子公司字体设计师齐力所创,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方正电子公司以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针对“倩体”字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作品为美术作品。
宝洁公司则认为,“倩体”字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差异微小,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虽然方正电子公司对“倩体”字库拥有著作权,但不能对于字库中的单个字要求权利。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字库字体是执行既定设计规则的结果,受到保护的应当是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和数字化表现形式。对于字库字体,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方正“倩体”字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方正电子公司以侵犯“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要求认定最终用户宝洁公司的使用行为侵权,没有法律依据。
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方正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引起了很大社会反响。字库字体行业悲观地认为,该判决将导致字库字体行业再无创新,这个行业将逐渐走向灭亡。
在随后的二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与一审不同的是,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该判决的依据为,宝洁公司使用涉案产品的行为得到方正电子公司的默示许可,所
以,该使用行为并未构成侵权。北京市一中院没有就涉案“倩体”字库中的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作出认定,从而给中文字库字体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应该怎么保护留下了悬念。
又一份判决,让这个行业充满期待
2011年8月9日,南京市中院作出了一份被字库字体行业视为“救命稻草”的判决。原因在于,这份判决所涉及的案例与方正电子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倩体”字著作权案非常近似,但南京市中院认定涉案的“秀英”体字库中的单字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美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
据了解,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中文字体数字化研究、开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秀英”体字库的权利人。
2011年3月,汉仪公司将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和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起诉至南京市中院,认为昆山笑巴喜公司和上海笑巴喜公司在生产的婴幼儿用品上使用的文字商标“笑巴喜”中,未经许可使用了“秀英”体字,苏果超市销售了涉案产品,共同侵犯其著作权。
两家笑巴喜公司则称其商标为合法注册,“秀英”体文字系从网上免费下载,是善意使用,未侵犯汉仪公司著作权。苏果超市辩称,其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且汉仪公司虽享有字库的著作权,但不享有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字库中的单字不构成美术作品。
南京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美术字是经过加工、美化、装饰而形成的文字,是一种运用装饰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种书写艺术。涉案的“秀英”体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设计完成的“秀英”体其中的单字所表现出的起舞飞扬动感形象,意寓了女性的柔和、优美曲线。与现有美术字书体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
南京市中院认为,虽然美术字的创作难度和高度均无法与书法家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相比,但不能因此就否定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的独创性,关键是看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整体的线条(笔画)和间架结构是否具独创性。特别是其与公知领域美术字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即表达的新颖性或表达的创新性,其受保护的要素体现为构成“表达”的符号和结构本身。
南京市中院认为,由于汉字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其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所以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南京市中院还认为,字库中单字设计完成后,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制作成适宜计算机适用的字库软件的过程,只是因为技术进步而带来的复制的手段更先进而已,软件只是承载单字复制品的介质,是供计算机使用再现单字的一种工具,软件运行结果本身并不能产生字库以外与字库内艺术风格相同的单字。字库是单个书法作品的集合,一种书体的字库从整体上体现字库内所有单字的笔画、结构特征协调统一的艺术风格,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角度看,一种书体的字库与其他书体的字库相比,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区别特征,因此,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意义上说,字库整体上也是一部作品。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不能因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
2011年8月9日,南京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昆山笑巴喜公司和上海笑巴喜公司立即停止其商标和包装装潢中使用“秀英”体“笑”、“喜”二字,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8万元,苏果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国内字库字体行业对于南京市中院的判决普遍感到振奋。汉仪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判决是对从事字库字体创作的人的肯定,为字库字体的创新提供了动力。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文彬,男,该公司职员。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义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双飞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文彬、曹义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果超市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后又于2011年5月27日组织涉案当事人进行补充质证,原告汉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佩佩,被告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公司委托代理人曹义怀到庭参加质证,被告苏果超市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旱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汉仪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学衡路上的被告三苏果超市亚东新城购物广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城市宝贝”、“青蛙王子”儿童护肤系列产品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
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系列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分为三类,最早申请注册时间始自2003年,广泛使用于其生产的一百多件产品及包装上,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生产使用“城市宝贝”商标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销量巨大、侵权时问持续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城市宝贝”注册商标;2、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判令被告苏果超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辩称:1、从字库的实际情况看,字库中的单个字不是著作权法中所阐述的美术作品,字库实际上是统一风格的一部作品,原告对字库中的单个的字并不享有著作权。虽然原告将字库进行了备案,取得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及字库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对原告是否享有字库中单个字的著作权不能以这些证书来判断,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的作品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备案,是否享有及构成著作权应当依法进行判断。字库中的单字并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要求;2、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除了利用软件被告可以其他方式接触到汉仪秀英体,由此可以看出原告是通过软件对字库享有著作权,即原告的权利主要在于软件著作权;3、被告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城市宝贝”四字,是福建双飞公司的注册商标,且是委托案外人朱春江设计。被告使用城市宝贝四字,不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也不涉及到侵犯原告的人身权问题,故不应当赔礼道歉;4、关于原告提出的50万元损失的问题,虽有法定的赔偿标准,但本案当中所使用的城市宝贝四个字与一般的侵犯著作权不一样,被告销售的是产品,城市宝贝只是产品的注册商标;5、青蛙王子公司只是授权福建双飞公司使用青蛙王子公司的技术生产涉案产品,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与青蛙王子公司无关,青蛙王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汉仪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苏果超市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其销售的城市宝贝牌系列儿童洗护用品进货渠道正规,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原告虽享有字库的著作权,但不享有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字库中的单字不构成美术作品。
经审理查明:
一、汉仪秀英体的形成过程及包含该书体的字库软件发行情况
原告汉仪公司于1997年6月组织公司设计人员,开始进行汉仪秀英体字稿的设计,1998年6月4日汉仪公司制作审校批评单,最终确认秀英体各个汉字的字型。原告汉仪公司当庭陈述,秀英体笔画特征主要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画整体变方为圆,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设计字稿中多处有主要设计人员邹秀英的签名确认,并标注日期。邹秀英于1999年2月23日签署了《著作权权利归属确认书》,确认秀英体的创作由汉仪公司主持,代表汉仪公司的意志,其本人是接受汉仪公司的委托参与创作,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归属汉仪公司独占性所有。
1999年4月,汉仪公司将汉仪秀英体(简、繁)制做成《汉仪浏览字宝》光盘。光盘的外包装上印有:“浏览字宝 汉仪字库系列产品”文字;包括涉案秀英体在内的多款字库及原告的企业名称;“配置要求”即Windows 95/98/NT;汉仪字库一浏览字宝软件使用授权合同,主要内容是:
汉仪字库一文房字宝(130GB TTF)软件使用授权合同
这是一份最终用户与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间的软件使用授权合同,在将本软件装入最终用户的硬盘中时,即表示最终用户已经同意接受此合同,最终用户在获得使用授权的同时也应遵守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1、授权:A、固定使用:汉仪授权最终用户在一台已向汉仪公司登记的计算机上使用本软件,最终用户不可以在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上同时使用一套软件,也不允许在其他电脑上有复制的本软件存在,此件不得扩充使用或进行超出授权范围的应用。B、非固定使用:最终用户不得单独转移本软件的使用权,
但最终用户可以在转移计算机的使用权时,一并转移本软件的使用权,但最终用户应要求本软件的使用者,在使用期间内应持有汉仪的授权合同,以及原始软件,并使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
2、著作权:本软件的著作权专属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此本软件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的保护,最终用户应象对待其他著作权的著作(如书籍、录音)一样来对待。
经当庭演示,用windows 98计算机系统运行该光盘,可以打出汉仪秀英体“城、市、宝、贝”四个汉字。在汉仪公司秀英体原始设计稿中含有“城、市、宝、贝”四字。
l999年4月,由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常用软件入门》一书(统一刊号为(1999))的封底上记载有“订阅以上三本图书赠送价值150元的《汉仪浏览字宝》软件光盘一张”的文字。
一、汉仪秀英体的著作权登记情况
2009年9月9日,国家版权局就原告汉仪公司申请登记的《汉仪秀英体(简、繁)》,颁发
2009-F-020548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内容:申请者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申请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
2000年5月16日,国家版权局就原告汉仪公司开发的《汉仪浏览字宝》软件V2.0,颁发软著登字第000479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内容:著作权入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及申请人的申报,经审查,推定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自1999年6月5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三、被告福建双飞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使用汉仪秀英体情况
被告福建双飞公司自2003年开始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三个含有“城市宝贝”文字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
1、第3589726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花露水、化妆用雪化膏、防晒剂、爽身粉、牙膏、肥皂、洗发液、洗面奶等。2003年6月1日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止(如图所示);
2、第3880842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牙刷、电动牙刷、化妆用具等。2004年1月9日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止(如图所示、:
3、第6127596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洗面奶、护发素、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爽身粉、花露水、扉子粉、香水、牙膏等。2007年6月25日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止(如图所示)。
以上三个注册商标均为文字商标,商标标识中的文字“城市宝贝”四字均使用了汉仪秀英体。 四、被告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情况
2010年段月25日下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文会同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周莹,公证人员苗剑魁来到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学衡路上的苏果超市亚东新城购物广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生产、销售的城市宝贝、青蛙王子系列产品共计19件。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2011年1月10日制作了〔2011)宁石证经内字第115号公证书。
原告汉仪公司当庭陈述,上述经公证购买的19款产品只对其中的8款主张权利即1、鲜奶儿童柔肤营养霜;2、芦荟儿童嫩肤呵护霜;3、草莓深层滋养儿童嫩肤霜;4、柠檬加倍滋润儿童嫩肤霜;5、芦荟双层保湿儿童润肤霜;6、儿童保湿呵护霜:7、滋养型儿童润肤霜,前述产品中均标注青蛙王子公司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