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 (一)概念
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 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 《合同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
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
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二、承诺
(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
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
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 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 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
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五)内容
1、对承诺内容的要求
镜像规则: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 (1)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非实质性变更
除上述之外的变更①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法定义务②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③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做了修改。
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①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②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③行政法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依照其规定④实践性合同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一、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
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被代理须对此负责的一种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 1. 因授权不明产生的表见代理 2. 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无效合同
因违反法律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其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的事由:(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
(一)概念和种类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见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可取消其效力的合同。 种类: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
同④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涉他合同的履行
一、概说:包括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二、向第三人履行 (一)含义
是指第三人受债权人安排接受债务人履行,即第三人代为受领(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这与合同授权转让的受让人不同)
(二)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第三人履行 (一)含义:指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即代为清偿[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这与合同授权转让的受让人不同]
(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成立要件1、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对方未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符合规定)。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成立条件:1、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2、有先后履行顺序。3、后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符合规定)。
先履行抗辩权所针对的情形: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 代位权
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对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一种权利。 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2、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被告是次债务人) 3、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司法裁判方式
撤销权
是指因债权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