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
辩护要点
贾慧平: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学院院长暨职务犯罪辩
护与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是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经济
犯罪,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之
中,具体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等六个罪名,由司法实践来考察,涉及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主
要集中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16年6月1日,国家出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宏观考虑,全面实施了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营改
增并非简单的税制转换,而是全新的税制改革,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
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虽然目前税务机关对
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种种的防伪税控系统监督,但涉及虚开增值税发
票的刑事犯罪案件并没有明显减少。面对日益增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值得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思考。本文便是笔
者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一些辩护思考,以试图揭开为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辩护的神秘面纱。
一、何为增值税、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的概念。
根据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6年2
月6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
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增值税是国家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
部分进行收税的税种,属于流转税的税种。根据该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
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
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该条规定即是增值税不同于别的
税种的本质特征——当期进项税额可以由增值税纳税人在 一定期间内向税务机
关提出认证并进行抵扣。
(二)增值税发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增值税的发票分为两种: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
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
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
账联。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
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普通发票记载的主要是交易数量、含税价格、含税交易额
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主要是交易数量、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交易额、增值
税税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