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西政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之一 第一章 绪论

一、概述

(一)诉讼的含义 1.《周礼·秋官·大司寇》:“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2 .许慎 《说文解字》:“诉,告也;讼,争也。” 3.清朝学者段玉裁认为:

“诉者,谓有冤抑之事而陈告也。” “讼者,谓有争论之事而陈告也。” 4 .元朝“诉讼”开始用于《大元通志》,但《诉讼》篇只规定了控告犯罪方面的问题,与现代意义上诉讼含义不同。 5 .诉讼:法院基于当事人的控告而依法解决当事人间纷争的机制。 (二)诉讼的特征 1 .源于社会冲突;

2 .是一种“三方组合”; 3 .是一套法定程序:

A、诉讼请求必须依法; B、依法进行诉讼; C、依法裁判; 4 .是一种动态过程; 5 .属于“公力救济”。(排除了“以牙还牙,以血还血” —measure for measure “私力救济”。原因:A、私力救济的缺陷;B、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 (三)刑事诉讼概念及特征

1 .概念: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2.特征:

1)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罚权: 张明楷→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

邱兴隆→制刑权、动刑权、配刑权、行刑权。) 2)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 主动性:国家主动发动;

普遍性: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渗透了国家强制力; 深刻性:国家强制力的使用:警棍、警车及剃光头。 3)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活动; 4)依法定程序进行。 3 .注意的问题:(刑事诉讼的狭、广义之分)

1)狭义:专指起诉至审判的阶段:审判阶段; 2)广义: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四)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

1 .概念:国家制订的规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下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活动的法律规范。 1.1 调整对象:

1)司法机关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 2)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2.内容:

1)侦查程序; 2)起诉程序;

3)审判程序:普通程序(一审、二审);特殊程序(再审和死刑复核程序); 4)执行程序; 5)证据法等。

3 .渊源(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 1)法典类

a .宪法;

b .刑诉法典;

c .其他法律: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警察法;监狱法等 ; d .行政法规、规章:《公安规定》、《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e .国际条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等。 2)解释类:

a .立法解释: b .司法解释:《法院解释》、《检察规则》

c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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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与刑法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

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存,密不可分。具体表现为: 1)刑法是刑诉活动的内容和实体依据; 2)刑诉法是刑法正确实施的保证。 (二)与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共同点:三者都是程序法;

不同点:解决的任务不同;原则不尽相同;证据制度不尽相同等。 三、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刑事诉讼诉讼实务。 四、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和作用 (一)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1)惩罚犯罪;

2)保障人权(保护人民,是传统说法)。 (二)任务(了解) 刑诉法第二条。

1 )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作用

1 .程序的工具主义论和程序本位主义论之争

1)程序工具主义:程序的价值就在于实现实体法,鼻祖是英国功利主义创始人的边沁 2)程序本位主义:程序自身存在着独立的价值,美国的罗尔斯。 3)我国观点:程序法首先工具价值,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 2 .我国刑诉法的作用

1)工具价值: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作用

①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的国家专门机关及职权分工; ②赋予司法机关必要的权力以惩治犯罪;

③规定证据运用规则,保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④设计各种程序,尽量保证案件在实体上得到公正处理; ⑤保障刑法高效率地实施(期限、简易程序等)。 2)独立价值--程序正义

①刑诉法本身体现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法的不足,并创制刑法→邪教 ③在特定情形下限制实体法的实施(自诉或不起诉案件)。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弹劾式诉讼(accusatorial procedure)→奴隶制

1 .含义: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方式。 2 .特点

1)实行私人告诉制,国家没有专门的犯罪追诉机关(“无告诉即无法官”); 2)原、被告诉讼地位形式上平等(权利义务同等); 3) 裁判机关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4)司法、行政合一; 5)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 3.利弊 1)利:

a.控、审分离;

b.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2)弊:

a.不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针对国家而言); b.不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裁判(针对法官而言)。 (二)纠问式诉讼(inquisitorial procedure)→封建制

1.含义: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记录或者被告人的供词为根据的诉讼方式,也称为书面审理或间接审理主义。 2 .特点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2)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追诉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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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奉行口供中心主义,刑讯逼供合法化; 4)法庭审理不公开进行,也不允许辩论; 5)实行法定(形式)证据制度。 3 .利弊

1)国家追究犯罪的能力得到提升; 2)民主性不复存在。

(三)近代以来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特征

1)诉讼结构上实行诉、审分离,贯彻“不告不理”原则;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3)确认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及辩护权;

4)贯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及直接、言词原则等; 5)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 (四)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基本特点:

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2)追诉模式上采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3)实行案卷移送制度;

4)法官在庭审程序中起主导和指挥的作用; 5)庭审程序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

6)实行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inner conviction / inner belief); 7)确立了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三审终审制)。 (五)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法基本特点

1)侦查活动强调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赋予其对抗侦查机关的权利;→英犯嫌的待遇 2)起诉机关拥有较大的起诉酌处权→辩诉交易等; 3)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4)庭审程序实行交叉询问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推进,法官居中裁判; as sober as a judge:一点也不醉,非常清醒;十分镇静,严肃的。

5)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arraignment(提审)英由书记官进行、美由法官进行。 Arraignment:罪状认否程序。

定罪:由陪审团作出:verdict of guilty/verdict of not guilty; 量刑:由法官作出:sentence;

6)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六)当代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1.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融合趋势 2.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兼顾 3.证据规则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4.诉讼程序的分流和特别程序的发展

(七)混合式诉讼结构:日本、意大利模式(以日本为例)

1)侦查阶段采职权主义方式,但比职权主义更强调保障嫌疑人的权利; 2)起诉程序采当事人主义方式,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3)审判程序采对抗制方式,但基本程序与职权主义相似(庭审程序包括开庭程序、调查证据程序、辩论和判决程序),不实行陪审制。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起源

1) 可能在舜帝时代就有刑事诉讼制度存在;

《舜典》记载,舜命皋陶做司法大臣,并把五种肉刑刻在器物上昭示天下,表明刑事诉讼制度建立。 2)西周时代,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发达; 西周时,司法官称为秋官。

3)战国魏文侯李悝的《法经》中的“捕”、“囚” 是关于刑事诉讼的规定; 4)《秦律》规定了现场勘验、证据收集、起诉、庭审、上诉以及再审等程序问题; 5)《唐律》规定了捕亡、斗讼和断狱等篇规定了刑事诉讼制度,标志着中国封建制刑事诉讼制度已经臻于成熟; 6)宋代时勘验检查臻于完善,元、明、清时正式入律; 7)汉以后刑讯成形,唐代定型;

唐律规定,刑讯工具为讯杖,拷打不得超过3次,每次相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次;如被告仍然坚贞不屈的,则给予取保候审。

8)唐代开始确立法官回避制度,宋代扩大了回避的情形;

9)汉后的历朝审理刑事案件一般由法官独任审判,少数重大案件则由若干法官会审(唐:三司推事;明:九卿会审等)。 (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1)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和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确立了领事裁判权;

2)1890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以德、日法典为范本修订法律,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10年修订了单行的《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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