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绿地和代征规划道路用地是指该项目建设用地中

代征绿地和代征规划道路用地是指该项目建设用地中,包含了社会公共绿化和公共道路,需要由此土地的开发者实现绿化或建设道路。

代征因为将绿化和道路的建设结合到了项目建设中去,一则给开发商提供一个建设良好周边环境的机会,二则借开发商的手,快速实现地区的绿化条件和道路条件完善,减少政府包袱。应该说是个双赢的局面。

代征绿化是比较多的,代征道路很少,通常只在比较大的地块中出现。因为道路建设的成本比较高,小地块如果再修段路的话,开发商就不干了。

政府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时候,整个宗地的价格会比较便宜,或者在税费方面给予开发商一定的优惠,或者在付款条件上给予方便,对开发商来说,可以获得一定利润,至少是平手。但是,由于开发商自己解决周边绿化和道路建设,那么社区周边的环境会和社区建设同时到位,对项目销售有促进作用,这个是开发商赢的地方。

对于政府来讲,虽然土地出让金是很大的财政收入来源,但进入政府后,需要经过一系列审批、分配、使用流程,真正能用于市政建设的就不多了,而且时间很难保证。如果开发商完成市政的绿化和道路建设,对政府来讲快速实现了区域的市政成熟,体现了政府政绩,这个是政府赢的地方。

至于你说的补偿,肯定是有的,只是多少和形式的问题,要由开发商和政府单独谈。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 2008-08-22 03:21:21 作者: 来源: 查看:222次

石家庄市园林局

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工程项目报建单位:

现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由工程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的管理,确保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根据城市规划批准由工程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统称代征绿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代征绿地面积和范围,完成征用工作后,在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办理市园林局绿地面积核准手续时,一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协议书,最晚不迟于签订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代征绿地交市园林局统一管理

三、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城市规划或建设工程需要在代征绿地内进行道路或其他市政建设工程的,同绿化统筹安排、协调施工。

四、市园林局对接管的代征绿地,应尽快安排资金及时进行绿化建设作。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接管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五、代征绿地移交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到期后,确因建设工程需要,需临时占用代征绿地或在代征绿地内建设临时建筑工程的,应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绿地许可手续。

六、工程建设项目对代征绿地不按规定时限交给市园林局或擅自占用、改变用途的,以及乱搭乱建的,由市园林局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恢复。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园林绿化局:

现将《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

地或拆迁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

第三条 代征绿地属于市政公共服务用地性质。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实施管理,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项目代征绿地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区(县)国土、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确权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具体如下: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确权等相关手续;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 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性规定:

(一)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完成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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