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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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

国务院 2018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响应了

2016 年 12 月 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

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上的第十二条“ (十二)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对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管理体系的建

设,在学习此条例的时候,要与《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联系起来,方能更好的领会国家应急事件处置的完整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08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 2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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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 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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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 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

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

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 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

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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