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存款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发[2012]28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2.12.24 【实施日期】2012.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12月24日 银发[2012]28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 1 / 4

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行库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办法所称存取现金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行库办理的交存现金和支取现金业务。

第四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存取现金业务进行审核,并将 2 / 4

审核同意的决定报上一级管理行备案。

第五条 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组织或单位,需从发行库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的审核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存取现金业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 (二)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三)配备从事现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具备接入人民银行货币金银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具备现金保管和现金押运条件,以及现金清分(机械和手工)场地、设备。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存取现金业务,应向其所在地设有中心支库或支库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州)、县(市)设立的一级管理机构为申请行。

申请行应指定其或其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开立存款账户的一家分支机构为开办行,承办存取现金业务。

开办行迁址的,申请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申请。

第八条 申请行提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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