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法条追诉标准及案例 律师分析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法条追诉标准及案例

一、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引用文档:裁判文书(25100)篇专业文章(4)篇案例评析(5)篇)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 挪用资金罪、职务侵权罪案例

案件 胡盖瑞明犯挪用资金罪二审 行为 被告人胡盖瑞明(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有控制权)通过邮件、安排安排公司出纳员通过银行向胡盖瑞明提供的本人及其妻陈某、岳父陈某某的5个银行账户汇款5笔。 孙宇挪用资金罪一审 某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使用转账支票挪用公司资金九笔款,合计人民币397000元;使用网银U盾、现金支票挪用公司资金六十三笔款,合计人民币2616977元,共计挪用资金人民币3013977元。被告人孙宇挪用上述资金后,将其中现金人民币2636元,用于自己使用;剩余款项现金存入或转账汇入自己招商银行账户合计人民币3011341元,全部用于网上“百家乐”赌博。被告人孙宇用赌博周转款偿还人民币1324925元,其父孙树增代为偿还人民币10000元,尚有人民币1679052元无能力偿还。 261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四年六个月 数额 366万 法院 丹东中院二审 判决 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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