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第四条 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七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
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条 学历及专业经历
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满15年,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 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6、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适用上述各款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25 年,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7、取得高、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其中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只限于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㈡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满3年(本科毕业先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中学二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㈢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7年。
5、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小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㈣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可申报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担任校(园)长(含副职)的,应完成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取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