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保险产品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要点 1、责任险保障范围方面

“限定责任”变为“全方位保障”

传统产品 示范项目 保险期间 只承保电梯正常运行期间责任,不既保正常运行,又保维修含维修保养期间 保养期间 只承保外来人员损失,不含维保人既保外来人员,又保维保员、被保险人雇员等 人员、自身雇员 只承保被保险人责任,不含其它意既保责任事故,又保其它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意外事故 保障人员 保障责任 综合比较,贵州省统保示范项目产品包括了传统产品的保障范围,又不限于传统产品,而是进行了扩展和延伸,最大程度保障了被保险人的风险。

2、事故预防方面

“事后保险赔偿”变为“保险协助事故预防”。

一般电梯责任保险是简单的“被动式”传统产品,均以事后的保险赔偿为产品设计目标并提供相关服务,保险公司不提供专门的事故预防服务,对于电梯行业的事故预防工作没有直接参与。

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保险协助事故预防”为项目的运行原则,提供设立专门负责预防事故和降低电梯

在运营中存在各类风险的保险事故防控中心,可以有效地引入电梯专业机构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力量和事故案例经验,协助电梯投保单位做好相关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演练等风险防控工作,尽可能降低电梯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减少因风险事故给社会公众带来损失。

3、保障对象方面

“谁投保、谁受益”变为“一方投保、各方受益”。

一般电梯责任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主体,即体现“谁投保、谁受益”的特点,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险产品以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之一均可作为投保人,且约定一旦投保,相关电梯的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均同时成为被保险人,实现“一方投保、各方受益”的产品特点。这样的设计对于化解电梯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避免索赔争议、责任主体扯皮、共同责任分摊等问题具有很大的优势。

4、赔偿标准方面

“依法赔偿”变为“约定事故赔偿”。

一般电梯责任保险产品常用名称为“电梯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

责赔偿”。

在一般常见的条款措辞情况下,对于常见、多发的电梯安全事故,如:电梯设计和生产原因、维修保养期间事故、管理人员操作过失、电梯遭受盗窃抢劫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意外停电事故等等均不予赔偿;并且如果所发生的电梯事故责任方认定不清,则保险公司往往以“不能确定依法赔偿主体”的借口拖延赔偿和事故索赔流程。

统保示范项目则明确承保在电梯正常运行及日常的维修保养期间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包括停电、火灾和爆炸事故,以及电梯超速、超载、坠落、不平层、轿厢意外运动等原因而导致的第三者跌落井底、夹伤、夹亡、摔倒等伤亡事故,并且对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均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示范项目的保障范围比常规的“依法赔偿”范围要宽泛很多,且不会产生索赔争议或保险赔偿因为事故定责原因发生的任何滞后情况。

5、定价体系方面

“固定保费”变为“费率调整保费”。

在目前贵州省乃至全国的保险市场上,一般保险公司电梯责任保险的费率是普遍固定的,除较大规模的团体投保方式外,单部电梯的保险费是没有大幅度的调整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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