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何为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显名股东)是个相对的概念,隐名与显名现象在公司中较为普遍。名义股东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书面文件的股东。隐名股东也就是实际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人。隐名股东有可能实际管理经营公司,也可能只是出资。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会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协议。 隐名股东如何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利益
隐名股东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个是确认股东资格,在隐名股东无法确认股东资格,或者其不愿确认股东资格时候应争取投资权益。 1.确认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当事人
原告:实际出资人;被告:名义股东;公司;第三人:其他股东 隐名股东股权确认三大要件 第一,合同有效。
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合同或委托合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代持协议并非都无效,除非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代持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借以规避当时行政法规监管的工具,比如隐名股东因历史或政策原因,个人不方便进行工商登记而选定一个名义股东,并与其签订隐名协议,对此,我们可以引用大陆法系的一个词“脱法行为”,“脱法行为”是指以迂回手段规避强行规定,而达成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代持合同的双方利用了合同签订的自由达成代持协议,该协议约定仅在订约人之间产生效力,一般不能对抗公司。在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即使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与实际权力状况不一致,也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而做出的行为效力。 第二,实际出资。
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隐名股东需向公司实际投资。 第三,符合人合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当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本款规定明确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需要按照《公司法》关于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否则,其请求不能被支持。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有
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的法律属性,因此当实际出资人要求取代名义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时,就必须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2.依隐名协议维护自己的投资权益 隐名股东如何主张投资权益? 原告:隐名股东 被告: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关投资权益的合同约定,具有合同相对性,对外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公司、其他股东不能作为隐名股东主张投资权益的被告。
如不符合人合,也就是未征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怎么办。隐名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在无法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时,可以主张投资权益。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何为投资权益?投资权益的具体内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投资权益不同于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只能由名义股东直接行使,实际出资人只能假股东之手间接行使股东权益来实现其投资权益。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得到保护。这个合同约定属于双方内部约定,仅仅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