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7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5.3.7.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待审批人员赴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3.7.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年老体弱人员、视力衰退人员、身体不适人员以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和有恐高症等不宜登高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3.7.3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臵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
5.3.7.4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登高用具、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不得借用设备构筑物、支架、管道、绳索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5.3.4.5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3.4.6 遇6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露天场所不能登高。夜间登高要有足够照明。
5.3.7.7 在高处作业应谨慎小心,衣着要轻便,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带钉鞋和易滑鞋。
5.3.7.8 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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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5.3.7.9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5.3.7.10 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屋或设备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5.3.7.11 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5.3.7.12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3.8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要求
5.3.8.1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 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5.3.8.2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3.8.3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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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3.8.4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3.8.5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3.8.6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3.8.7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3.8.8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3.8.9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