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价款的调整:谁的责任,谁承担。 (二)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相关部门公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调整,调减的调整。
(三)工程量清单缺项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超出15%以上)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剩余的全部)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五)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①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②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④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⑤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承包人应在该计日工项目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则视为认可。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按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需重新商定单价。。
(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六)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招标的,招标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取代暂估价。
(2)清单中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不必须招标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采购,取代暂估价。
(3)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按工程变更价款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
(4)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必须招标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
①承包人不参加投标时,由承包人作为招标方。
②承包人参加投标时,由发包人作为招标方,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③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七)不可抗力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不可抗力导致人员伤亡,各管各的人;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要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注: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谁的东西,谁负责”。 八)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超过定额工期的20%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补偿额度,并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九)误期赔偿
(1)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也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义务。 (2)双方应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应赔额度,并在结算款中扣除。 (3)局部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十)暂列金额
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2.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作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十一)物价变化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该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和设备费。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中价格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中价格较低者。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注:物价变化:谁的责任,谁承担。 1.价格指数调整法 价格调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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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价格调整公示中: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2.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的调整,按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2)材料、设备价格发生变化的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按照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与基准价不同时:
①施工期间价格上涨:以二者(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与基准价)高价为基础,超过约定风险幅度值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施工期间价格下跌:以二者(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与基准价)低价为基础,超过约定风险幅度值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与基准价相同时:
③上涨、下跌: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约定风险幅度值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④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将采购数量及新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
报告
承包人
未报
承包人自行采购后,需再报发包方,如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国家相关部门规定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
发包人收到报送资料后需在3日内答复,否则,视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