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工作。
1.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检查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工作。
检查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剂量监测机构。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等。
(二)摸底调查工作。
为了全面了解全国放射诊疗防护的基本情况, 2011年开展全国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调查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控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
二、工作方法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计划,结合本地放射卫生工作现状,制订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工作,覆盖率要达到10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数据进行复核。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及时报告我部。
(三)摸底调查工作是全面掌握我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现状和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重要依据。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督促各医疗机构配合做好调查工作,数据网上填报工作要由专职的卫生监督员负责,确保具有放射诊疗设备的每家医疗机构及每台诊疗设备的信息填写真实、完整。
(四)请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各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于2011年11月7日前将本级的汇总数据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11月14日前市(地)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对县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市汇总数据的终审,11月21日前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对市(地)级数据的审核和全省(区、市)汇总数据的终审,并将本省(区、市)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寄至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联 系 人:袁 龙、张伟力
联系电话:010-68792982、68792124、68792400(传真) 电子邮箱:fswsjdc@163.com
附表: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检查情况汇总表 3.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4.放射诊疗单位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