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1)土的均匀系数不得小于5,宜大于10,塑性指数宜为10~17; 2)土中小于0.6mm颗粒的含量应小于30%; 3)宜选用粗粒土、中粒土。

7.5.2 稳定土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 水泥稳定土类的粒料范围及技术指标 通过质量百分率(%) 项目 底基层 基层 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路 53 - - - - 37.5 100 100 - - 31.5 100 - 90~100 90~100 26.5 - - - 90~100 19 - 67~90 67~90 72~89 筛孔 9.5 - - 45~68 47~67 尺寸 4.75 50~100 50~100 29~50 29~49 (mm) 2.36 - - 18~38 17~35 1.18 - - - - 0.60 17~100 17~100 8~22 8~22 0.075 0~50 0~30② 0~7 0~7① 0.002 0~30 - - - 液限(%) - - - <28 塑性指数 - - - <9 注:① 集料中0.5mm以下细料土有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5%;细粒土无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7%;

② 当用中粒土、粗粒土作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底基层时,颗粒组成范围宜采用作次干路基层的组成。

3 粒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材料均可做粒料源材; 2)当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

3)当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过37.5mm;对次干路及以下

道路不得超过53mm;

4)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表7.5.2的规定;

5)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得大于30%;对其他道

路基层不得大于30%,对底基层不得大于35%;

6)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2%; 7)集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得超过0.25%;

8)钢渣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 4 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三款的规定。

7.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的配合比设计步骤,应按本规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配时水泥掺量宜按表7.5.3选取。

7.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试配水泥掺量 水泥掺量(%) 土壤、粒料种类 结构部位 1 2 3 4 5 5 7 8 9 11 基层 塑性指数<12的细粒土 4 5 6 7 9 底基层 8 10 12 14 16 基层 其他细粒土 6 8 9 10 12 底基层 ①3 4 5 6 7 基层 中粒土、粗粒土 3 4 5 6 7 底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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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当强度要求较高时,水泥用量可增加1%。 2 当采用厂拌法生产时,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加0.5%,水泥最小掺量粗粒土、中粒土应为3%,细粒土为4%。

3 水泥稳定土料材料7d抗压强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为3~4MPa,对底基层为1.5~2.5MPa;对其他等级道路基层为2.5~3MPa,底基层为1.5~2.0MPa。 7.5.4 城镇道路中使用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集中拌制。 7.5.5 集中搅拌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料应过筛,级配符合设计要求。

2 混合料配合比符合要求,计量准确、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搅拌均匀。

3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水泥用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R7强度标准值。 4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损失。 7.5.6 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水泥土的压实系数宜为1.53~1.58;水泥稳定砂砾的压实系数宜为1.30~1.35。

2 宜采用专用摊铺机械摊铺。

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得超过3h。应按当班施工长度计算用料量。 4 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养护7d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 7.5.7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碾压找平应符合本规范第7.2.8条的有关规定。 2 宜用12~18t压路机作初步稳定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18t的压路机碾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水泥初凝时间到达前碾压成活。

4 当使用振动压路机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构筑物的安全要求。 7.5.8 接缝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的有关规定。 7.5.9 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湿润。采用乳化沥青养护,应在其上撒布适量石屑。 2 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

3 常温下成活后应经7d养护,方可在其上铺路面层。

7.6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

7.6.1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可作为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基层。 7.6.2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砂砾应质地坚硬,含泥量不得大于砂质量(粒径小于5mm)的10%,砾石颗粒中细长及扁平颗粒的含量不得超过20%。

2 级配砾石作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底基层时,级配中最大粒径宜小于53mm,作基层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7.5mm。

3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7.6.2的规定。

表7.6.2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的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 通过质量百分率(%) 基层 底基层 项目 砾石 砾石 砂砾 53 100 100 37.5 100 90~100 80~100 31.5 90~100 81~94 筛 19.0 73~88 63~81 孔 9.5 49~69 45~66 40~100 尺 4.75 29~54 27~51 25~85 寸 2.36 (mm) 17~37 16~35 0.6 8~20 8~20 8~45 0.075 0~7② 0~7② 0~15 液限(%) <28 <2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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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性指数 <6(或9①) <6(或9①) <9 注:1表中①示潮湿多雨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6,其他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9; 2表中②示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接近高限。 4 集料压碎值应符合本规范表7.7.1-2的规定。 7.6.3 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每层摊铺虚厚不宜超过30cm。

2 砂砾应摊铺均匀一致,发生粗、细骨料集中或离析现象时,应及时翻拌均匀。 3 摊铺长至少一个碾压段30~50m。 7.6.4 碾压成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碾压前应洒水,洒水量应使全部砂砾湿润,且不导致其层下翻浆。 2 碾压过程中应保持砂砾湿润。

3 碾压时应采用12t以上压路机进行,初始碾速宜为25~30m/min,砂砾初步稳定后,碾速宜控制在40m/min,碾压至轮迹不大于5mm,砂石表面平整、坚实,无松散和粗、细集料集中等现象。 4 上层铺筑前,不得开放交通。

7.7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

7.7.1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轧制碎石的材料可为各种类型的岩石(软质岩石除外)、砾石。轧制碎石的砾石粒径应为碎石最大粒径的3倍以上,碎石中不得有粘土块、植物根叶、腐殖质等有害物质。 2 碎石中针片状颗粒的总含量不得超过20%。

3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7.1-1的规定。

表7.7.1-1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的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 通过质量百分率(%) 基层 底基层③ 项目 次干路及以下城市快速路、主干次干路及以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 路 道路 路 53 100 37.5 100 100 85~100 筛 31.5 100 90~100 69~88 83~100 孔 19.0 73~88 85~100 40~65 54~84 尺 9.5 49~69 52~74 19~43 29~59 寸 4.75 29~54 29~54 10~30 17~45 (2.36 17~37 17~37 8~25 11~35 (mm) 0.6 8~20 8~20 6~18 6~21 0.075 0~7② 0~7② 0~10 0~10 液限(%) <28 <28 <28 <28 塑性指数 <9① <9① <9① <9① 注:1表中①示潮湿多雨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6,其他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9; 2表中②示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接近高限; 3表中③示底基层所列为未筛分碎石颗粒组成范围。

4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石料的压碎值应符合表7.7.1-2的规定。

表7.7.1-2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压碎值 压 碎 值 项 目 基 层 底基层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26% <30% 次干路 <30% <35% 次干路以下道路 <35% <40% 5 碎石或碎砾石应为多棱角块体,软弱颗粒含量应小于5%;扁平细长碎石含量应小于20%。 7.7.2 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机械摊铺符合级配要求的厂拌级配碎石或级配碎砾石。

2 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人工摊铺宜为1.40~1.50;机械摊铺宜为1.2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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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摊铺碎石每层应按虚厚一次铺齐,颗粒分布应均匀,厚度一致,不得多次找补。 4 已摊平的碎石,碾压前应断绝交通,保持摊铺层清洁。

7.7.3 碾压除遵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碾压前和碾压中应先适量洒水。

2 碾压中对过碾现象部位,应进行换填处理。 7.7.4 成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压实后及成活中应适量洒水。 2 视压实碎石的缝隙撒布嵌缝料。 3 宜采用12t以上的压路机碾压成活,碾压至缝隙嵌挤密实,稳定坚实,表面平整,轮迹小于5mm。 4 未铺装上层前,对已成活的碎石基层应保持养护,不得开放交通。

7.8 检验标准

7.8.1 石灰稳定土,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石灰、粉煤灰稳定钢渣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原材料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1款的规定。

2)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2款的规定。 3)粉煤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第2款的规定。 4)砂砾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第3款的规定。 5)钢渣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第3款的规定。 6)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3款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厂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复验。

2 基层、底基层的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等于97%、底基层大于等于95%。 2)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等于95%、底基层大于等于93%。 检查数量: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检1组(1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灌砂法或灌水法)。

3 基层、底基层试件作7d饱水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2000m21组(6块)。 检验方法:现场取样试验。

一般项目

4 表面应平整、坚实、无粗细骨料集中现象,无明显轮迹、推移、裂缝,接茬平顺,无贴皮、散料。

5 基层及底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20 100m 1 中线偏位(mm) 用经纬仪测量 ±15 基层 纵断高程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20 (mm) 底基层 ≤10 1 基层 <9 用3m直尺和塞平整度路宽9~20m 2 尺连续量两尺取15 (mm) 底基层 ≤15 (m) 较大值 >15 3 40m 1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规定+B 用钢尺量 2 <9 路宽9~20m 4 用水准仪测量 横坡 ±0.3%且不反坡 15 (m) >15 6 ±10 1000m2 1 厚度(mm) 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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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原材料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应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第1款的规定。 2)土类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第2款的规定。 3)粒料应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第3款的规定。 4)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3款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厂批次,每批次抽查1次; 检查方法:查检验报告、复称。

2 基层、底基层的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等于97%;底基层大于等于95%。 2)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等于95%;底基层大于等于93%。 检查数量: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查1组(1点)。 检查方法:查检验报告(灌砂法或灌水法)。

3 基层、底基层7d的饱水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2000m2 1组(6块)。 检查方法:现场取样试验。

一般项目

4 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平顺,无明显粗、细骨料集中现象,无推移、裂缝、贴皮、松散、浮料。

5 基层及底基层的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8.1的规定。

7.8.3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集料质量及级配应符合本规范第7.6.1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砂石材料的进场批次,每批抽检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2 基层大于等于97%、底基层压实度大于等于95%。 检查数量:每压实层,每1000m2 抽检1组(1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灌砂法或灌水法)。 3 弯沉值,设计规定时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车道、每20m,测1点。 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4 表面应平整、坚实,无松散和粗、细集料集中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和底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8.3的有关规定。 6

表7.8.3 级配砂砾及级配碎石基层和底基层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20 100m 1 中线偏位(mm) 用经纬仪测量 ±15 基层 20m 1 纵断高程(mm) 用水准仪测量 ±20 底基层 1 <9 ≤10 基层 路宽 用3m直尺和塞尺连20m 2 平整度(mm) 9~15 (m) 续量两尺,取较大值 ≤15 3 底基层 >15 40m 1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规定+B 用钢尺量测 2 <9 路宽 20m 横 坡 ±0.3%且不反坡 用水准仪测量 4 (m)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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