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时效的溯及力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时效的溯及力规定有哪些?

追溯力就是指的一件案件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说每个案件都是具有追溯力的,在超过追溯力的法律案件中是不会在被进行审理的,所以也就导致许多案件沉积多年而无法再次审理翻案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中对此项标准具有详细的规定,那么民法总则时效的溯及力规定有哪些? 追溯力就是指的一件案件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说每个案件都是具有追溯力的,在超过追溯力的法律案件中是不会在被进行审理的,所以也就导致许多案件沉积多年而无法再次审理翻案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中对此项标准具有详细的规定,那么民法总则时效的溯及力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总则时效的溯及力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 民法的溯及力

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

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二、诉讼时效可以分为哪几类? 1、一般的诉讼时效

一般的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的诉讼时效

特殊的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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